「保護令」可以幹嘛?

媒體報導,一名在酒店工作的女子,因為先生家暴,加上感情不佳,兩人分居,雖然女子在日前才聲請保護令獲准,但先生竟然在某天清晨女子下班時,夥同友人前往指責女子穿著暴露後,更持刀將女子強押上車,員警獲報追查,才在某間汽車旅館找到這對夫妻。

魏律師說說

我們來介紹保護令。

所謂保護令,全名是民事保護令,依聲請的主體、急迫性的程度,可粗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有受到家庭暴力的事實或急迫危險,且有受一定保護的必要時,被害人等特定的聲請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在案件中核發保護令。

保護令最主要的內容,就是禁止對方再度對被害人等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方來騷擾、接觸、跟蹤與聯絡被害人與特定家庭成員。受保護令保護的家庭成員範圍,除了被害人自己外,也可以包含特定的家庭成員、目睹家暴事件的兒童與少年。

在住居所等場所效力部分,保護令可以命令對方搬離被害人等的住居所,且可禁止對方惡意不當處分該住居所,以免被害人等沒有地方可以居住生活。也可以命令對方要遠離被害人等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等一定距離,不得接近。

在財產部分,保護令可酌定雙方特定財產、生活上必需用品的使用狀態,或是命令應予交付。也可以命令給付一定的費用,例如扶養費、醫療費等。

有親權(監護權)糾紛問題的,也可以透過保護令酌定暫時的狀態,這也包含了酌定親子間的探視(會面交往)。

有隱私需求的,保護令可以命令對方禁止查閱被害人等的特定個人資料。

對於有接受醫療或諮商、輔導需求的,也可以透過保護令來命令對方應予完成一定內容的處遇計劃(例如戒酒)。

又因為當事人的關係是處於一種動態進行的狀態,隨時都有可能改變,所以保護令縱使是核發後,在保護令有效期間,權利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延長、撤銷,用來調整保護令的內容,而不是一成不變的。

有一點很重要的是,保護令是從法院核發時起,就發生效力。一旦收到了法院的保護令,相對人最好就是完全的遵守。因為只要相對人有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都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成立刑事犯罪,最重是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而且違反保護令罪的行為在一定的條件下,還可以構成逕行拘提、羈押的事由,所以,魏律師提醒相對人切勿任意違背保護令的要求。

魏律師在過往擔任家事法官審理與核發保護令時,經常都會向當事人雙方提醒這一點,告知保護令的嚴重性,確認當事人真正的想法與背後衝突的原因、保護上的需求。因為在經驗上,常常看到有的當事人只是想單純藉由保護令的存在來警惕對方,實際上的衝突與保護需求卻不嚴重,但因為當事人不清楚,一不小心聲請的範圍與程度都太過廣泛與強烈,導致對方很容易就違反保護令,但這並不是聲請人最初的本意,這是聲請保護令必須要注意的地方。

又在聲請通常保護令的過程中,如果因為突發的事件,導致臨時有受保護的急迫需求時,仍然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或透過檢警、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達到立即保護的目的。

魏律師提醒,雖然保護令的聲請常常有急迫性,不過,為了確保法院能夠真的如聲請人所願核發所希望內容的保護令,聲請人還是必須要負起足夠的舉證與說明義務,否則,還是有可能會在舉證不足的情況,被法院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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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的新聞皆時有所聞,有申請了保護令還不是被殺害 !
是個好法律,只是建議雙方都要有認知如何申請
不然原本是個好事, 會被有計畫的另一方利用這法律, 當然律師也是要賺錢
有時候受害者不是真的受害者~但是結果希望是好的就可以
三分鐘法律急救站 wrote:
媒體報導,一名在酒店(恕刪)


那張就是打110報案
警察會來抓違反保護令的人
對方靠近你多少範圍內就是觸法了
就會被抓走了
就這個意思~
可以😏~
保護令有啥用?還不如江湖追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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