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涉及幾個當事人:1)汽車車主2)機車車主(包括他父親為同一方,法律上可以區隔,但暫以父親為代理人方式視之)3)修車廠4)汽車方保險公司(限額+第三人保險)5)機車方保險公司(第三人保險?)聽起來的流程是:1)車禍發生並雙方均通知保險公司(恰巧為同一家承保產險)2)第一次肇責認定(機車7成,汽車3成)3)通知汽車方之修車廠進行修復4)第二次肇責鑑定(警方所謂初判,肇責分配變更為機車100%)5)第三次肇責鑑定(警方覆判,肇責分配仍為100%)6)機車車主方通知不支付修復費用如果理解上機車車主的第三人保險部分係包括財損,且財損之第三人保險部分足以承保30萬元。則修復費用看起來問題不在保險的險種(當然如果汽車車主有投保不論是甲、乙、丙式的汽車車體險就不會有這爭議),而在汽車方之修理廠據以進行車輛維修係依據何人之指示而為?亦即下指示給保修廠進行車輛維修的人是汽車車主,抑或係汽車車主之保險公司(僅承保3萬車體險的保險公司),抑或係機車車主(含機車車主的保險公司)?情境一:下修復指令人如果是汽車車主,因為車輛復舊合約成立於汽車車主與保修廠間,保修廠自然據以向汽車車主索討修復費用。汽車車主再行依肇責分配結果向機車車主索賠。情境二:下修復指令人為汽車車主的保險公司,則其承保部分為3 萬元,就超過萬元部分,修復廠理應通知車主同意委由其同步或繼續修復始得向車主索取費用。(否則進入討論修復廠單方不當得利的問題,汽車車主不一定負有給付修復費用之責,但會有爭議,當然汽車車主方面給付後,仍可如情境一進行向機車車主的索賠)情境三:不論修復前討論過程如何,最後係機車車主同意進行修復後反悔,則不論此通知係機車車主親為或由機車車主之保險公司發出予修復廠,只要機車車主同意修復之通知(或機車車主保險公司同意修復之通知)到達修車廠,則應由修車機車車主或其保險公司承擔修復費用。至於修復廠拿不到修復費用,應行向機車車主或機車車主之保險公司提起訴訟求償,則應視其進行修復汽車之始,係由機車車主或機車車主之保險公司通知進行汽車修復而定負擔人。(然後機車車主及其保險公司的分擔則依其內部第三人保險之保險契約議定)以上說明,希望有所幫助。
goethe0214 wrote:4)第二次肇責鑑定(警方所謂初判,肇責分配變更為機車100%)5)第三次肇責鑑定(警方覆判,肇責分配仍為100%) 這部分不關警方的事,是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的
goethe0214 wrote:這個案例涉及幾個當事...(恕刪) 所以是對方保險通知你可以修車,這個時候肇責是7:3還是10:0該不會是7:3時候對方保險通知你可以修車後,你又申請交通裁決判定成10:0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之前對方保險通知你修車的條件是否成立? 有無產險大大來解答的。
開好車省什麼保險費時間最貴啊!不然出個門還要擔心一堆不如開個國產小車一堆網友說的很對,要自己認賠了除非你告贏就算對方全責你也要看對方保險額度多少超出等於他自己要掏錢出來照他不願意出險來說,可能額度不高你當下如果有去驗傷還可以用刑事壓民事現在只有民事,告上法院曠日費時還有折舊問題省小錢花大錢的結果
樓主的回覆還是有些不清不楚,你的意思是【你收到簡訊,你就請修車廠開始修車】? 沒錯吧?簡訊【請修理廠與(富邦產險...)聯繫,日後待警方資料調出後依責任賠付...】,這不是保險公司開給你空白支票,若是你有請修理廠與(富邦產險...)聯繫,保險公司會看修理廠送的報價項目,價格合不合理提出意見做刪減,大家有共識後才修車。itisorange wrote:富邦產險修車前也都同意修車報價也議價了 有沒有書面? 簡訊看不到同意修車報價也議價了。原則就是誰請修車廠開始修車,修車廠就應該去找誰請款。請修車廠提出證據,誰請修車廠開始修車。對肇事方,你可以1.打官司,有零件折舊。2.給對方一點錢修機車,讓他快一點出險。(他財損真的有30萬嗎?)3.求償車禍造成車輛市場價值的減損,加上去談。
fotumbra wrote:原則就是誰請修車廠開始修車,修車廠就應該去找誰請款。(恕刪) 不過這種狀況,一般原廠修車廠流程多半是:先估價->等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員來看車後,討論及同意估價單內容->開始修車,然後出險理賠手續則也是同時在進行中,而不是等等對方保險公司撥款後才開始修,也算是給車主一個方便,但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員一定不可能真的在看車確認修車金額時,就會先和車廠簽什麼正式合約之類,因此,只能說,很少遇到這樣的事,所以多半會用大家有默契的方式進行,但像樓主遇到這樣的狀況,說真的,修車廠也只能找車主要錢,但我想修車廠一定沒有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報價單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