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成和解~
已達成和解~
ferrari23 wrote:
110/04/26星(恕刪)

我是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騙你,但是你要人家代操只能賺不能賠,
你的心態就有問題了。
看他還能還你一半,我覺得也有可能是正常操作,要詐騙,早就跑的不見人了。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我是不知道他是不是真(恕刪)


違法代操告下去就對了
茶太 wrote:
違法代操告下去就對了

違法代操當然是錯的,樓主也有告的權利。
但是要取暖就沒什麼意思了。
樓主早就知道代操違法,為什麼還參加?
就跟吸毐的去舉發販毐的人違法一樣,都是一丘之貉,
現在要來 01 找人取暖,好像哪裡怪怪的。

今天要是人家幫你賺大錢,你還會去告嗎?
刀鋒意志
還是合法代操,不,基金好,賠了也沒事,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華仔的書我有買,不過覺得難用就放棄了
不知道這樣告可以罰到他多少?
錢要拿回來應該有困難就是.....
樓主最後一句話都道出心得了,不知道是在酸什麼的?
ferrari23 wrote:
各位廣大的01鄉民~(恕刪)


你絕對有權利可以告, 我覺得至少有以下兩條可以提告, 第一是很明顯違反投信投顧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條第10款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對客
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
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同法第 107條第 1款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100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
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上
開法條所稱「經營」者,應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並不以經營營運而
享有決策權力之負責人為限,亦不以所經營之事業體係屬法人之組織為必
要;且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
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
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亦不問經營
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均無礙其成立,否則,如以兼營或分時、分地
接受特定人委託之方式經營,將出現管理及規範上之漏洞,反而無法有效
達成立法管理之目的,故所謂特定人委任,自不以接受多數人委託為必要

他又有提到募集基金, 看起來他並不是在你的戶頭操作, 而且受害者應該很多所以這個可能涉及違反銀行法, 這個可能更大條

一、銀行法
(一)銀行法禁止非銀行經營存款業務
銀行是一種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各銀行得經營的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其類別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甚至有關外匯業務,還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所以會有如此高度的管制,則是因為銀行的業務事關存款人權益,也和國家的金融發展息息相關。
當我們把錢存到銀行的時候,可以比較放心的原因在於,銀行受到國家高度管制,政府也有許多行政上面的要求,來確保民眾存款的權益。但是,如果民眾把錢存到銀行以外的地方,可就沒有這些保障了。
為了禁止非銀行經營存款、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如果違反這個條文,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果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刑罰更重,可處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刪...刪...刪...刪...刪...刪...刪...
這個人不是在聚財很久了? 以前就像神一樣的存在,原來是這種貨色
不過投資本來就是有賺有賠,要拿回來,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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