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擔心中年失業 想要有第二收入 我不求賺大錢 只求生活平衡
看到很多朋友進入到當沖市場且都有獲利
自己也開始嘗試 只是上班只能用手機偷偷下單
想請問有沒有一些課程或老師可以學習的
偶然在網路上看到這篇文章 有點心動想加入去學習 想聽聽您的意見與評價
一支手機5分鐘操作,月入15萬
討論事情 我對事 不對人
(如果要公開討論 特定人 ~ 對不起 我沒興趣 )
依我的法律理解
刑法無罪推定原則
交保 不代表 有罪
請回 也不代表 一定沒事
依據我的理解
關於搜索 我查的資料是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
以「必要時」為發動搜索之要件,所稱「必要時」,須有合
理之根據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居住處所或電磁紀
錄可能藏(存)有得作為犯罪或與之相關之證據存在,始得發動搜
索。
很難想像 在沒有任何根據下 可以發動搜索
一開始 說 群組有他 後來他澄清 他根本沒參加
所以 一開始的群組有他 是怎麼回事 ?
我期待的記者 不是 聽什麼 報導什麼 一翻兩瞪眼的事 有沒有在群組 也不加以求證
難道這中間沒有問題嗎
共犯的要件 必須有 犯意的聯絡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673號判例:「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要件。
... 同院19年上字第694號判例:「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則不負共犯之責。
意思聯絡,乃主觀之犯意,當須以嚴謹證據法則,予以證明,不能僅憑臆測,而推論、認定。
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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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 不關我的事 我有空時 再慢慢看下去發展到哪裡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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