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能抵抗土地法34-1?

繼承的 「持分」土地,持分的面積可自建房屋。

都市計劃內的建地,雖然價值不高,但仍被有心人盯上。土地法34-1,是這種人常用的2法,還用最高限額抵押權!

想請問,
問題
1. 持分可設定底押權?地政、代書:可。
2.底押權是否是對付土地法34-1最好工具?查過預告登記、設定地上權,擋不住34-1實行細則。
3.對付土地法34-1,設定最高底押權是否更好?
如土地公告現值500萬,最高限額抵押權可否設定500萬,只向銀行貸10萬元?
ctaihsu wrote:
抵抗土地法34-1


請問你所謂的"抵抗土地法34-1", 是要抵抗甚麼呢?
leedowlen wrote:
請問你所謂的"抵抗土地法34-1", 是要抵抗甚麼呢?


阻礙這個社會正常的運轉

釘子戶的最大人生理念

就算我只有根釘子大小的持分

土地是我的

我持分在小

沒我同意

誰都不準動他

想動他

來求我啊
黑羽斷翼 wrote:
阻礙這個社會正常的運...(恕刪)


這是本文第一句話:
繼承的 「持分」土地,持分的面積可自建房屋。

可以自建房屋,跟釘子戶有甚麼關係?

繼承下來的土地,沒有分割,都是一群人擁有幾千坪土地。
老家的房子也在此土地上,家族也不想共同的回憶,被人買走。
家族的權狀總面積,甚至比現在老家的房屋多了70-80坪。
只想分割,負擔合理的費用,保留老家的房屋。


隨便找就一堆土地法第34條之1,案例大吃小

產官學三方齊心 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課題
https://www.nccu.edu.tw/p/405-1000-15526,c87.php?Lang=zh-tw

大吃小、強凌弱現象頻生!土地法第34條之1爭議怎解?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5657400531.html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經常引發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爭議,嚴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提案糾正內政部與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4403

土地法34-1條是「霸王條款」? 多數共有人竟可合法欺凌少數共有人
https://www.moneyweekly.com.tw/ArticleData/Info/%E7%90%86%E8%B2%A1%E5%91%A8%E5%88%8A/132755

Mobile01站內
土地法第34條之一, 土地被迫低賣?
土地法34條之1 也遇到了
土地法34-1之疑問

以你這種天才的觀點,也可以來立法通過全民分享前百大富豪的財產。
230億,每人就可分到1仟元。
那為何不走分割?

持分設定抵押權,其他共有人還是可以賣,
況且持分銀行會放貸?
如果找朋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可能被訴請塗銷登記。
argo12 wrote:
那為何不走分割?

持分設定抵押權,其他共有人還是可以賣,
況且持分銀行會放貸?
如果找朋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可能被訴請塗銷登記。


建議先了解土地法34-1、施行細則,2法的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爭議,嚴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
快200個持分者,要分割很難。

先用最高限額抵押權保護,再等有否機會分割。

持分可買賣,當然可貸款。只要最高限額抵押權可確立,後續再與金融機構商討如何操作。
持分土地雖然可以買賣,但實務上極少金融機構會辦理持分土地的貸款,另外都內建地應該是可以辦理分割的,尋求法院判決分割或許一條可以試看看的方法。
我以前碰到一個案例是:

老宅實際占用地比實際持分大很多,所以老宅擁有者不想分割。
ctaihsu wrote:
這是本文第一句話:
繼承的 「持分」土地,持分的面積可自建房屋。

可以自建房屋,跟釘子戶有甚麼關係?

繼承下來的土地,沒有分割,都是一群人擁有幾千坪土地。
老家的房子也在此土地上,家族也不想共同的回憶,被人買走。
家族的權狀總面積,甚至比現在老家的房屋多了70-80坪。
只想分割,負擔合理的費用,保留老家的房屋。


隨便找就一堆土地法第34條之1,案例大吃小

產官學三方齊心 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課題
https://www.nccu.edu.tw/p/405-1000-15526,c87.php?Lang=zh-tw

大吃小、強凌弱現象頻生!土地法第34條之1爭議怎解?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5657400531.html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經常引發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爭議,嚴重影響民眾財產權益,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提案糾正內政部與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4403

土地法34-1條是「霸王條款」? 多數共有人竟可合法欺凌少數共有人
https://www.moneyweekly.com.tw/ArticleData/Info/%E7%90%86%E8%B2%A1%E5%91%A8%E5%88%8A/132755

Mobile01站內
土地法第34條之一, 土地被迫低賣?
土地法34條之1 也遇到了
土地法34-1之疑問

以你這種天才的觀點,也可以來立法通過全民分享前百大富豪的財產。
230億,每人就可分到1仟元。



你沒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

你可以自建房屋??

你的持分在大都一樣..沒有百分百的土地持有人同意

你什麼都建不了


所以你確定你建的了房子??


而且分割

也不是你想分那就分那

沒辦法所有人都談攏就是大家抽籤的

你知道嗎??



所以除非你有本事直接整塊買斷

或是先分割在去建房子

不然...如我前面的留言...................
黑羽斷翼 wrote:
你沒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恕刪)


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來保護權益,再等分割。
分割完,當然可以自建!最少,也能保護住家族的老宅!

連這種簡單的推論,保護、分割、再自建,都不會,就只會鬼扯。

不過以這種天才邏輯,不給建商不合理的大吃小,這樣就是釘子戶!

土地法34-1,有很大問題,監察院糾正,學界還開研討會討論如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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