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法院否決檢方執行令 有濫權之虞

酒駕零容忍!法官近期卻頻撤銷檢方酒駕三振條款,檢方憂心法院變相鼓勵酒駕,有法界人士認為,法院此舉似有濫權之虞,而基層員警大多贊同三振條款,有警官建議只要酒駕犯第二次再犯就不能易科罰金,這樣才能大幅提升嚇阻效用。

律師林振煌昨認為,被告得不得易科罰金,是法律賦予檢方執行的職權,法務部依據反酒駕政策制定的「三振條款」,檢察官並依檢察一體原則執行政策,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處分,卻接連干預、否決檢方的執行令,有點透過司法推翻政府政策的意味,似有濫權之虞,無怪乎檢方會擔憂法院縱容酒駕。

曾任法官的律師吳孟良認為,四年四犯酒駕確實誇張,執行發監亦屬合理,法官何以認定「非短期內密集再犯」,令人費解。

律師翁偉倫持不同看法,他指出,檢方依據三振條款而執行不易科罰金的案例仍佔絕大多數,只有極少數提出司法救濟且成功的案例。

警政署︰支持酒駕嚴懲
警政署昨則指出,法務部推動「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三振條款)」策略,是希望能對酒駕行為者或累犯產生必要的警惕與嚇阻效果,警政署認同也支持政府對於酒駕嚴懲的一貫作法與決心;基於「酒駕零容忍」原則,警察機關嚴格取締酒駕的強度和態度未有任何的改變。

基層員警大多贊同「三振條款」,他們認為,易科罰金對某些口袋深的酒駕犯來說,不痛不癢,唯有入監服刑、剝奪自由才能讓酒駕犯真正學到教訓。也有警官認為,只要酒駕犯第二次再犯就不能易科罰金,這樣才能大幅提升嚇阻效用。








爭點在哪裡?
爭點在於法官有裁量權

爭點在於法規太過寬鬆

要我說酒駕屬於蓄意犯行而且往往是習慣性的蓄意犯行慣犯
扯甚麼幾年幾次根本就是避重就輕模糊焦點
根本就該只要抓到一次酒駕就直接判刑不得易科
你有特殊緣由要抗告就再看是要怎麼說



結論:
國家社會立法機構乃至於民眾都不把公共安全當回事
正如某黨某知名人士的名言:有那麼嚴重嗎?

乾脆以後取消酒測好了,反正又不重要不是?
30公分 wrote:
酒駕零容忍!法官近期卻頻撤銷檢方酒駕三振條款,檢方憂心法院變相鼓勵酒駕,有法界人士認為,法院此舉似有濫權之虞,而基層員警大多贊同三振條款,有警官建議只要酒駕犯第二次再犯就不能易科罰金,這樣才能大幅提升嚇阻效用。

律師林振煌昨認為,被告得不得易科罰金,是法律賦予檢方執行的職權,法務部依據反酒駕政策制定的「三振條款」,檢察官並依檢察一體原則執行政策,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處分,卻接連干預、否決檢方的執行令,有點透過司法推翻政府政策的意味,似有濫權之虞,無怪乎檢方會擔憂法院縱容酒駕。

曾任法官的律師吳孟良認為,四年四犯酒駕確實誇張,執行發監亦屬合理,法官何以認定「非短期內密集再犯」,令人費解。

律師翁偉倫持不同看法,他指出,檢方依據三振條款而執行不易科罰金的案例仍佔絕大多數,只有極少數提出司法救濟且成功的案例。

警政署︰支持酒駕嚴懲
警政署昨則指出,法務部推動「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三振條款)」策略,是希望能對酒駕行為者或累犯產生必要的警惕與嚇阻效果,警政署認同也支持政府對於酒駕嚴懲的一貫作法與決心;基於「酒駕零容忍」原則,警察機關嚴格取締酒駕的強度和態度未有任何的改變。

基層員警大多贊同「三振條款」,他們認為,易科罰金對某些口袋深的酒駕犯來說,不痛不癢,唯有入監服刑、剝奪自由才能讓酒駕犯真正學到教訓。也有警官認為,只要酒駕犯第二次再犯就不能易科罰金,這樣才能大幅提升嚇阻效用。








爭點在哪裡?



爭點在哪裡?

爭點在台灣

法律是法律

法官是法官

檢方是檢方

三方完全是牛頭不對馬嘴
pc8801
各就各位各司其所這有甚麼可以牛頭不對馬嘴的?大家都住海邊才真是
"曾任法官的律師吳孟良認為,四年四犯酒駕確實誇張,執行發監亦屬合理,法官何以認定「非短期內密集再犯」,令人費解。"

法條有彈性,加上是由人來判斷,自然是有不同的標準!
如有爭議,那就要求立法單位明訂標準,自然就有依循標準

此問題的源頭在立法那一端!
pc8801 wrote:


各就各位各司其所這有甚麼可以牛頭不對馬嘴的?大家都住海邊才真是


同樣的一個法律條文

檢察官的解讀和法官的解讀完全對不上時

誰為準??或是說..誰說了算??或是跟本跳脫法律條文了又有誰能出聲??
pc8801
條文解讀不同自然是法官說了算,你可以上訴甚至申請釋憲
pc8801 wrote:


條文解讀不同自然是法官說了算,你可以上訴甚至申請釋憲


不需要釋憲

對有能力的人..換個法官有時問題就解決了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現況


沒有標準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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