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假如房東原本與房客簽訂2年租約,但2個月後因雙方合意(彼此受惠前提)加入社會住宅,並簽訂1年期租約(原本2年租約並無協議取消,後來又簽訂的社會住宅合約並無多收押金)。1.請問房客社會住宅1年期租約到了以後,可以無視原本跟房東簽訂的2年租約跟房東解約嗎?2.社會住宅1年期租約到了以後,房東是否須退還押金?3.合約時間重複的部分應以社宅為主還是原本合約為主?4.社宅合約到期後,原本租約是否還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