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約問題~煩請各位大大解惑

請問各位大大
假如房東原本與房客簽訂2年租約,但2個月後因雙方合意(彼此受惠前提)加入社會住宅,並簽訂1年期租約(原本2年租約並無協議取消,後來又簽訂的社會住宅合約並無多收押金)。

1.請問房客社會住宅1年期租約到了以後,可以無視原本跟房東簽訂的2年租約跟房東解約嗎?
2.社會住宅1年期租約到了以後,房東是否須退還押金?
3.合約時間重複的部分應以社宅為主還是原本合約為主?
4.社宅合約到期後,原本租約是否還是生效?
認識的律師之前有跟我聊過這塊,其實這幾個問題答案都一樣, 如果彼此之間沒有變更或取代兩年租約的意思,第二年租約要繼續跑,不過這就有爭議了,之後若有想更深入了解其他問題,也可以找陳婉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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