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一

工作證明與服務證明差異是?(被資遣的勞工能否申請工作證明?工作證明是給在職的員工或進修使用?

「工作證明與服務證明」一事,說明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又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略以:「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合先敘明。 有關所詢之工作證明與服務證明,查依前開法令規範定有服務證明及離職證明,又法無明定申請流程與規範,請依雇主或事業單位之申請流程辦理。若有本案相關爭議,可透過調解程序儘速解決紛爭,以維護自身權利。

詢問二

申請服務證明的正當理由與不正當理由的例子有?

勞工.員工需索取服務證明:依照勞基法第19條,明定了「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因此無論勞工是被資遣還是自請離職,都可以要求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如果資方拒絕開立的話,就有可能會面臨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需提到正當性理由如求學例如日後可能念大學.研究所等.求職等?不正當是犯罪用途?)
傻呼呼的阿智 wrote:
工作證明與服務證明差異是?

工作證明一般是用來證明目前有在職工作,
服務證明一般是證明曾經在職工作過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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