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人想在泰國做生意有一定的限制。泰國政府制定佛曆2542年(1999年)《外國商業法》(FBA),規範涉及外國人和外國實體的商業運營和活動。FBA規定外國投資人如開展外國人公司業務需要申請外商營業執照,可通過三種方式取得執照
- 從事第二類或第三類活動。或
- 公司每項業務的最低資本為 1 億泰銖,公司可以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營業,但是公司必須在開業之前通知國外商業部。
- 公司須向國外商業部委員會提交申請函。
以下是第二類及第三類活動的介紹:
第二類: 根據條件允許外國人從事的業務
FBA第15條規定,外國法人可以經營第二類業務規定的任何業務,但前提是不少於40%的股份由泰國公民或根據本法非外國人的法人持有。
屬於第二類業務的商活動是指與國家安全或保障相關或對藝術、文化、傳統、習俗和民俗手工藝品或自然資源和環境有影響的商業活動。
第三類:泰國公民尚未準備好與外國人競爭的業務
第三類業務列出的活動被指定為泰國公民尚未準備好與外國人競爭的活動。依據FBA第8(3)條,當外國人從事第三類業務所列的活動,外國公司必須在開始活動之前提出申請並取得外商營業執照。下列業務活動如下:
- 稻穀和經濟植物的碾米和麵粉生產;
- 僅涉及水生動物孵化和飼養的漁業;
- 生長林的林業;
- 生產膠合板、單板、刨花板或硬紙板;
- 生產石灰;
- 提供會計服務;
- 提供法律服務;
- 提供建築服務;
- 提供工程服務;
- 建築,除了:
b. 部長條例規定的其他類型的建築
- 經紀或代理業務,但以下情況除外:
b. 作為關聯企業之間生產或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購買或採購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c. 作為經紀人或代理人在國內和國外市場銷售或購買、採購、分銷或收購國內製造或進口商品的分銷,具有國際貿易性質,外資最低資本為 1億泰銖(含):
d. 成為部長條例規定的經紀人或其他類型的代理人。
12. 拍賣銷售,以下情況除外:a.拍賣銷售,本質上涉及對古董、古代物品或藝術品以外的物品進行國際競標,這些物品是泰國的藝術作品或手工藝品或古代物品或具有該國歷史價值的物品;b. 部長條例第 20 條規定的其他類型的拍賣。
- 與傳統農產品或法律尚未禁止的產品有關的內部貿易,但泰國農業期貨交易所的期貨農產品貿易除外,無需在泰國交付或接收;
- 總資本額低於1億泰銖或每家店最低資本額低於2千萬泰銖的各類商品零售業;
- 各品類批發,每店最低資本額低於1億泰銖;
- 廣告業務;
- 酒店業務,但酒店管理服務除外;
- 導遊;
- 食品、飲料的銷售;
- 植物新品種的培育、繁殖、開發;
- 其他服務業,部規規定的服務業除外。
- 第二類業務:每1,000泰銖註冊資本額10泰銖,最低40,000泰銖,最高500,000泰銖。
- 第三類業務:每1,000泰銖註冊資本5泰銖,最低20,000泰銖,最高250,000泰銖。
本文同步發表於https://0rz.tw/qVfk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