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大概在五年前離婚
那時候不知道戶口可以遷到戶政事務所
礙於我爸他有慢性病及身心障礙方面所以還是有繼續扶養他
所以是共同生活戶 有兩個戶長
一個我爸一個我媽
最近收到爸爸的信中有寫到
緣合端積欠之債務已超過清償期卻仍未清償,債權人自可依強制執行法之相
關挸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台端名下包括薪資、汽機車、房屋、股票、保險、
存款等所有具金錢價值之財產(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物除外)
屆時勢必將嚴重影響台端之工作與生活,仍請合端謹慎思量,權衡利弊。建議
台端於收到本律師函後,應盡快與債權人聯繫協商還款方案,以免後續遭法院執行並
涉訟
但是爸爸沒有房、沒有車、沒有股票等等
請問會影響到小孩或家裡的動產嗎?
一、動產之執行
動產不像不動產有登記制度,如何認定是債務人的?原則上視何人占有即屬何人所有,但這只是原則,若有特別情況有足夠明確之證據證明者,可依該證據決之,例如,統一發票或送貨單上有記載買家為何人時,可認定該買家才是動產所有權人。司法實務上因為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故皆依債權人指封而為執行,例如債權人舉出債務人為某房屋之戶長,可先推定放置於屋內之動產為戶長即債務人所持有,可聲請查封,但執行人員若認定確非債務人所有,縱有債權人指封仍可不予查封,放置於屋內之所有動產,包括電器、傢具等,甚至債務人身上戴的手表、手鐲、飾品等。皆可查封。若於查封有爭議時,實務上大多仍先予查封(避免債務人脫產),並於查封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6條,指示查封現場有異議者,依同法第15條提出異議之訴。
意思是戶長的戶籍登記處內的東西,都可視為戶長所有,除非你可以提出當初不是他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