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離婚但在同一個戶籍 爸爸有卡債會影響到家裡嗎

爸媽大概在五年前離婚
那時候不知道戶口可以遷到戶政事務所
礙於我爸他有慢性病及身心障礙方面所以還是有繼續扶養他
所以是共同生活戶 有兩個戶長
一個我爸一個我媽
最近收到爸爸的信中有寫到
緣合端積欠之債務已超過清償期卻仍未清償,債權人自可依強制執行法之相
關挸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台端名下包括薪資、汽機車、房屋、股票、保險、
存款等所有具金錢價值之財產(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物除外)
屆時勢必將嚴重影響台端之工作與生活,仍請合端謹慎思量,權衡利弊。建議
台端於收到本律師函後,應盡快與債權人聯繫協商還款方案,以免後續遭法院執行並
涉訟
但是爸爸沒有房、沒有車、沒有股票等等
請問會影響到小孩或家裡的動產嗎?
MMZy wrote:
爸媽大概在五年前離婚...(恕刪)

什麼都沒有,但你家人有什麼?
臺面上當然不會有什麼就是類似的信一直來而已,臺面下有什麼那也只有時間可以去證實,你們當作沒看見就可以了,但如果有身心障礙,可以向律師詢問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
才是重點,家裡也少些負面帶來的影響
如果你媽媽跟你們小孩沒有幫忙做保的話,債務應該是跟你們沒關係。

另外,請跟你爸爸說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債務協助。
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協助處理債務。
www.laf.org.tw
小時候家裡的傢具電器被貼過封條,這實在是很難看

一、動產之執行

  動產不像不動產有登記制度,如何認定是債務人的?原則上視何人占有即屬何人所有,但這只是原則,若有特別情況有足夠明確之證據證明者,可依該證據決之,例如,統一發票或送貨單上有記載買家為何人時,可認定該買家才是動產所有權人。司法實務上因為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故皆依債權人指封而為執行,例如債權人舉出債務人為某房屋之戶長,可先推定放置於屋內之動產為戶長即債務人所持有,可聲請查封,但執行人員若認定確非債務人所有,縱有債權人指封仍可不予查封,放置於屋內之所有動產,包括電器、傢具等,甚至債務人身上戴的手表、手鐲、飾品等。皆可查封。若於查封有爭議時,實務上大多仍先予查封(避免債務人脫產),並於查封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6條,指示查封現場有異議者,依同法第15條提出異議之訴。

意思是戶長的戶籍登記處內的東西,都可視為戶長所有,除非你可以提出當初不是他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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