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新法的重點:
- 電子發布公司通知及宣傳
先前公司通知、公告及宣傳必須公告在公司所在地的當地報紙。新法允許使用電子方式布達。[1]
- 電子方法提供文件
新法允許經收件人同意,公司通知或文件可以電子方式而非掛號信提供給公司董事、股東、或債權人。[2]
- 授權其他個人召開董事會
新法允許董事會主席召開董事會議,且同意任意兩位董事共同要求主席召開會議,並說明召開會議的事項及理由以便審議。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主席需要在收到開會要求的14天內召集並確認開會日期。新法並且允許如果沒有主席,由副主席召開會議。如果沒有副主席則由任意兩位董事召開會議。[3]
- 線上召開董事會議
新法同意線上召開董事會,除非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線上會議需要遵循規範線上會議的法規。此外,新法將通知召開會議的時間從至少會議前7天前縮減至3天。[4]
- 線上召開股東會
新法規定可以線上召開股東會,除非違反公司章程規定,且此會議需要遵循規範線上會議的法規。此外,經收件人同意,開會通知可以使用電子方式寄出。[5]
- 透過電子方式任命代理人
新法允許股東透過電子方式任命代理人,只要此方式安全、可信、且遵循泰國商業發展廳的規定。[6]
[1] Section 101/1 of the 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
[2] Section 7/1 of the 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
[3] Section 81 and 81/1 of the 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
[4] Section 82 of the 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
[5] Section 98 paragraph 3 of the 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
[6] Section 102 of the 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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