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依據佛曆2534年(1991)《使用支票產生的犯罪法》第4條規定,當銀行因支票開票人無法支付支票金額而拒絕兌換支票,將自動認定支票開票人惡意詐騙支票收票人。此行為會導致處以不超過六萬泰銖的罰款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但是在2022年6月21日,泰國總理內閣同意支票辦公室被認為與《泰國憲法》第77條的核心價值相有矛盾,其規定“在不干涉公民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制定法律,只針對嚴重罪行制定刑事犯罪”。
由於法律本身對“無償債能力”的行為有不公正的“刑罰”,內閣認為這是極不公平。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任何人不得以無償債能力為由被監禁或受刑事處罰”。
即便佛曆2534年(1991)《使用支票產生的犯罪法》規定的處罰被廢除,如果支票開票人有詐騙支票收票人的意圖,法律本身仍然有依據《泰國刑法》第341條懲罰違規者的機制,根據“欺詐”罪處以最高 3 年監禁或不超過 60,000 泰銖的罰款、或兩者併罰。
但是廢止法案仍在審核中尚未生效。我們將等待政府公報通知。此廢止決定正在審核並將在政府公報通知後的 120 天內生效。請持續關注有關廢除法案的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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