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namon coffee wrote:這張圖錯了!前面一直(恕刪) 您好,我是針對Apple1+2提問的回覆,應該是您誤會了我的回文,您可再回顧一下她問的問題,她是無子女、無配偶。才會有遺產留給妹妹須立遺囑的建議。
何患無 wrote:遺產繼承分成配偶50%跟子女50%。法律寫配偶跟子女平均分配。可以解釋是配偶50%,所有的子女50%,子女不一定要跟配偶有血緣認養關係只要跟被繼承人有血緣認養關係。 你這個就叫做協議分割,它與民法1030-1條的差額分配完全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