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1+2 wrote:
請問~我無配偶無子女,有母、弟、妹,如果我回天家,就繼承順位,請問是母、弟、妹”一起”分走我的遺產,還是母拋棄繼承,弟與妹才能分我的遺產;我能立遺囑指定只給妹一個人嗎?母是否有合法主張她也要分,謝謝


除非有另外立約
不然配偶最優先
然後就是直系血親
先往下才往上
弟妹那些還要再往後一個順位
立囑也能請求特留分
此外記得找公證人

不要在網路上繼續找網友隔空抓藥了吧
網友只能提供方向
這些事找專業的處理
如果是小錢
那就別煩惱了
如果是大錢
素未謀面的網友講的你也不可能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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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2
謝謝,有概念了
Apple 1+2 wrote:
請問~我無配偶無子女(恕刪)

google得來的資訊,看來是要立遺囑,父母順位比兄弟姊妹優先。
oldyeh wrote:
google得來的資訊,看來是要立遺囑,父母順位比兄弟姊妹優先。

這張圖錯了!

前面一直在強調,配偶與子女,都是排在1的順位,沒有分別,並沒有因為是配偶,而比子女高一位階,你似乎還是沒有聽懂這一段
oldyeh wrote:
google得來的資(恕刪)


遺產繼承分成配偶50%跟子女50%。

法律寫配偶跟子女平均分配。

可以解釋是配偶50%,所有的子女50%,子女不一定要跟配偶有血緣認養關係只要跟被繼承人有血緣認養關係。
Apple 1+2 wrote:
請問~我無配偶無子女(恕刪)


遺產會全部給父母繼承。如遺產要給妹妹要有遺囑公證分配遺產給妹妹但父母還是會有特留份二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特留份四分之一。
ekumo07666 wrote:
配偶這詞在法律上是不(恕刪)


可能還有另一個原因,爸爸的配偶不一定是子女的媽媽。
真的很奇怪,前面就已有大大一直在努力宣導沒有什麼配偶可以先分50%遺產這種事(除非你完全懶得動動手指滑下手機查查甚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什麼還有人不斷在說「配偶先分一半,剩下一半由子女均分」⋯⋯??

配偶叫「當然繼承人」,直系子女(包括收養)叫做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叫做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叫做第三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叫做第四順位繼承人,

很簡單的事,先好好搞清楚甚麼是「婚前婚後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然後,若是在生前沒有寫好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的情況下~~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有生下小孩的),配偶就是和所有子女(+養子女)「均分遺產」!不是甚麼先拿一半!

有配偶沒有子女,而父母尚在~~配偶才是先分50%,剩下50%父母均分。

有配偶沒子女,父母也不在了才輪到兄弟姊妹,這情況也是配偶先分50%,剩下50%由兄弟姊妹均分。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此種情況的第三順位繼承人除了同父同母兄弟姊妹之外,還包含了所有”同父異母”及所有”同母異父”兄弟姊妹喔!!(曾看過一位朋友不孕膝下無子,而她的老公不知道自己數十年久未聯絡的離異父親後來又再婚二次都有生下小孩,也就是她老公連他自己有好幾個同父異母兄弟姊妹的存在都不知道!直到有一天她老公不幸心臟病發猝逝,結果她要辦理遺產繼承事務時,戶政所電腦就自動幫她全部找了出來!頓時要跟一票陌生人一起分老公的遺產令她欲哭無淚⋯)

有配偶沒子女,父母也不在了,亦無任何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但是祖父母卻還依然健在~~那麼配偶先分走3分之2,剩下的3分之1再由祖父母均分。

若只有配偶,其他第一到第四順位繼承人都完全沒有半個人了,那當然就是由配偶1人獨拿全部遺產。

若一生獨身未婚沒收養小孩,或已離了婚、喪偶等亦都沒生小孩(完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那就輪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二人均分所有遺產。父母不在了就輪到第三順位兄弟姐妹按人數均分遺產。沒任何兄弟姐妹(切記要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才輪到第四順位祖父母二人均分~

當然這是法律定的基礎遺產分法,但就算被繼承人沒留下半紙遺囑,只要親人間相處融洽也毫無半點爭吵爭議,那繳完遺產稅之後你們自己家人要協議怎麼分愛怎麼割,國家才懶得管你呢!

不過最後萬一沒結婚沒有配偶,而且第一到第四順位繼承人都完全沒任何人了,然後也沒在生前預立好具法律效力之遺囑的話,那遺產就真的只能全部奉送給國家囉~~


整棟樓看下來,發現許多大大對「遺產」的定義與「財產」的定義混淆,才會造成這些爭論。
大概解釋我的概念:
原則上人生前取得的稱「財產」、死後遺留可被繼承的財產稱「遺產」(即排除專屬性之財產權利義務)。
但是當一個人生前與他人結婚,組成家庭,夫妻二人對於婚姻共同生活,經濟上相互給予支持,尤其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致使婚後所取得的財產究竟歸屬誰產生變動,因此此時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不討論夫妻財產制度)。
因此當人死時表面「財產」包含了「婚後財產」,我們必須先予結算「婚後財產」,將配偶的婚後財產返還配偶後,再排除專屬性之財產權利義務,才能算是死者的可被繼承遺產。
大概的觀念如此,詳細個案問題,建議樓主找律師詳談吧。
1589 wrote:
我們必須先予結算「婚後財產」,將配偶的婚後財產返還配偶後


這段不太正確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1589
我的意思是表明先結算婚後財產,結算完後,剩餘應分配予配偶的部分,就先從遺產扣除,移轉給配偶,這部分不生繼承問題。
1589
民1030-1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礎,對於婚後財產組成範圍,還是要看1013、1016、1017,另外參考釋620、106台上1837決。
找律師就好了........

要幫忙介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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