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三) 住戶確違反前開規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也得連續處罰)。
(四) 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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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 你別一直跳針要告他"限制自由", 限制自由根本不是用在這裡. 難道他把你關住不讓你離開了嗎? 當然你要告也行. 99.999% 你會輸
你該做的是管委會進行勸導並紀錄起來, 並給予期限改善, 若他持續不改善, 再由管委會進行舉發到主管機關, 到時他會收到罰款
上次開區權會時
管委會要有停車格的住戶清空停車格後方雜物, 這位住戶也是嗆要檢舉地下室堆放雜物.
管委會本來正愁要推誰當壞人去檢舉, 聽到住戶嗆要檢舉, 所有委員鼓掌歡迎.... 這住戶立刻離席.
後來管委會委員也是找其他住戶去檢舉, 拿到要求改善的公文後公告, 住戶才願意收拾雜物, 不然都變成私人倉庫.
其實就去檢舉就好, 到時工務課(好像是工務課)會來拍照, 開勸導單. 沒有改善才會開罰.
他喜歡收起來再放回去, 放回去再檢舉, 他再收....你就跟他玩.反正也撕破臉了.
另外, 這些言語或文字, 很難告的成. 不過想跟他去法院聊一聊, 也是可以告. 只是沒告成有時他會更唱邱.
你可以改車頭進去, 後車箱朝外就比較好拿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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