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代
- 父母
- 親生的兄弟姊妹
- 有一半血緣關係的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叔叔舅舅、姑姑阿姨
是,如果往生者沒有立遺囑,則有權繼承的人必須是第 1629 條規定的繼承人。如果有任何繼承人在第 1629 條規定的類別(該繼承人的繼承人)中倖存或有代表,則下層繼承人將無權獲得往生者的遺產。[2] 但有一個例外,在往生者的父母仍然健在的情況下,雖然往生者的父母是第 1629 條規定的二等繼承人,但每個父母都有權在子女的程度上享有與繼承人相同的份額。[3]
另外,生存的配偶與後代為同等級的法定繼承人。我們也需要注意有關繼承的股份在泰國進行分配的資訊。
首先,依據《泰國民商法》(“CCC”)第1635條,生存的配偶有權在該類繼承亡者的遺產,並根據協議規定的劃分:
- 如果有根據 CCC第 1629 (1) 條規定生存或有代表(視情況而定)的繼承人,生存配偶有權享有與子女同等級繼承人相同的股份數;
- 如果有根據 CCC第 1629 (3) 條規定生存或有代表的繼承人、或是如果根據CCC第1629 (1)條無繼承人,如果有根據第1629 (2)規定的繼承人,該生存配偶有權獲得一半的遺產;
- 如果有根據CCC第Section 1629 (4)或(6)條規定生存或有代表的繼承人、或是有根據CCC第1629 (5) 條規定(視情況而定)的繼承人,生存配偶有權獲得三分之二的遺產;
- 如果沒有根據CCC第1629條的繼承人,生存配偶有權獲得全部的遺產。
第二,當後代和往生者父母平分股份,如果任何一類有多位繼承人,他們將平分該類可用的股份。生存配偶是法定繼承人,但獲得股份取決於生存的其他類的法定繼承人。如果亡者仍有子女生存,由配偶和子女共同平分。換句話說,如果有三個孩子,股份被分成四等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份分等是依據法院判決,外國法院的判決在泰國沒有執行力,但是在泰國進行遺囑登記程序會作為證據資料。此外,外國遺囑可能在泰國執行。如果外國遺囑在泰國要有執行力,遺囑需要符合泰國法律是一件重要要件。
[1] Section 1629 of 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2] Section 1630 (Paragraph 1) of 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3] Section 1630 (Paragraph 2) of 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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