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言詞辯論】強制詐騙犯工作違憲? 律師:當事人有錢、寧願坐牢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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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2001年做成第528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合憲,但本屆大法官質疑該制度有問題,重新審查,12日召開言詞辯論,其中一名聲請人的律師指出,他的當事人「富貴險中求」涉入跨國電信詐欺,被判刑16年,卻要強制工作3年,但當事人其實很有錢,不需要習得一技之長,所以寧願坐牢也不願強制工作,相關規定已違憲。依照過去慣例,大法官重新審查前人解釋就是要宣告違憲,故未來詐騙集團很可能不用再強制工作。

刑法第90條「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針對慣竊、常業詐欺或組織犯罪者,均要求強制工作3年。

528號解釋指出,刑事法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合乎憲法規定。

距今僅20年,本屆大法官即質疑前人解釋有問題,提出來重新審查,收集了34件聲請案,12日召開言詞辯論。

其中一名聲請人的律師指出,當事人是遊覽車行業老闆,「富貴險中求」而涉足跨國電信詐騙集團,被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刑16年,強制工作3年,但當事人寧願坐牢19年,也不願意其中3年強制工作,且他很有錢,根本不需要習得一技之長以利出獄後就業,故強制他工作已經違反人性尊嚴、剝奪人身自由,有違憲問題。

法務部政務務長蔡碧仲解釋,強制工作不只是要讓受處分人習得一技之長,以利謀生,更重要的是培養受處分人的正確工作觀念,改掉不勞而獲的偏差犯罪行為,根據統計顯示,接受過強制工作者,再犯率減少約一成,顯見該制度有其特別預防的效果。

法務部強調,我國刑事政策立法,採行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保安處分的強制工作制度,在我國有悠久歷史,順應社會轉變,已非如「強迫勞動」,而是讓靠著犯罪謀生者,能獲得技能訓練,並無侵害人性尊嚴、人身自由或比例原則,

實務上,強制工作新入所人數逐年下降,由2011年的186人,降至2017年度的41人,主因是法院宣告強制工作人數下降所致,法務部認為,這是司法機關對於強制工作的聲請與宣告相當節制。

2018年度起強制工作新入所人數略有上升趨勢,主因是2017年4月19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將詐騙集團犯罪納入組織犯罪,2020年間達到105人,不過仍低於2011年的186年。

司法院刑事廳認為,強制工作處分所能達到的成效相當有限,不能使懶惰或遊者養成勞動習慣,且有違反保安處分相當性原則,因此德國刪除刑罰強制工作處分。刑事廳指出,今日仍舊認為強制工作是一種矯治工作的國家,大概只剩下集權國家,那些國家甚還以剝削監獄受刑人,利用其免費的勞動力來從事全球性商品的價格競爭,屢被先進國家及非政府組織的人權團體所關切。

刑事廳指出,強制工作乃時代的產物,今日除集權國家對異議份子進行勞改外,曾有類似規範的民主法治國家,早因成效不彰、手段難以達成目的之故,而廢除強制工作制度。依照我國操作實務,矯治效果有限,且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強制工作3年,亦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預定於2個月內宣示解釋,依照12日參與言詞辯論的學者意見來看,做成違憲解釋的可能性非常高,而首當其衝的,就是2017年起才納入強制工作的詐騙集團案件,未來詐團氣焰是否會更加囂張,值得關注。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這次(2021/10/12)大法官併案審理共34件聲請案,聲請人中也包含「抗議天王」柯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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