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銘將入獄!16年前三井宴吃出台開案 判3年8月定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16513
壹、判決摘要:
(一)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二)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略)
參、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認定上訴人4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關於禁止內線交易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4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部分之判決,改判論上訴人4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內線交易罪,並均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後,論處上訴人4人上開罪刑及相關之沒收、追徵。原判決就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已詳為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4人於原審所辯各節,何以均不足以採信,亦於理由內詳加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第二審判決基於卷存各證據資料彼此印證、互為補強,經綜合判斷、取捨所為之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人4人上訴意旨,係徒憑己見,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法之情形,徒執前詞,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就原判決已詳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