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觀點》政府標案廠商原住民代金計算方式劃一 大法官宣告違憲

政府標案廠商原住民代金計算方式劃一 大法官宣告違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03454

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第12條第3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

事實摘要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4庭審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因原告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應繳納之代金達294萬元餘,然其採購金額僅為164萬元,爰認其審判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

理由摘要

一、課予繳納代金義務應合乎比例原則,須設適當調整機制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立法者就人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法定作為義務,而課予繳納代金義務者,屬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該限制須合乎比例原則。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以避免於特殊個案情形,可能因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造成代金繳納義務顯不相當,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立法者就此如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對人民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比例原則。

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就代金未設調整機制,釋719已促請改進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與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財產權保障及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業經作成釋字第719號解釋。

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係為提升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意願,洵屬正當;其所採之手段亦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惟關於代金金額計算之方式,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未考慮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情事以及採購金額大小等情狀,可能造成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之情事,已逾越人民合理負擔之範圍。對此,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業已敘明有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然迄今仍未修正。

三、該規定於顯然過苛之範圍內違憲,修法前應就個案為適當處置

該規定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財產權保障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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