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中和、淡水」分不清楚 害人被通緝判賠3萬元確定

徐姓男子因傷害案遭士林地方法院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但士林地檢署執行科長、書記官在2018年7月26日寄發執行傳票時,卻寫錯地址「中和變淡水」,又沒發現郵局查無地址退回,傳票未送達。同年11月2日,士檢通緝,隔天徐被淡水分局高姓警員告知通緝,徐現身分局門口,高堅持上銬。徐提國賠,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判士檢應賠償3萬元。

徐姓男子表示,他住在新北市「中和區」,但士檢執行科科長、書記官卻寫成「淡水區」,他沒收到執行傳票而遭通緝。2018年11月3日徐接到新北市警淡水分局的電話,高姓警員告知他已被通緝,要求他到分局報到。

徐說他配合製作筆錄、按壓指紋、拍攝嫌疑犯照片後解送士檢,檢察官在訊問文件上勾選「緝捕到案」,他繳納易科罰金後才離開。徐認為士檢的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不法侵害他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和其他人格權。因此依國家賠償法求償51萬元。

士院民事庭判士檢賠償6萬元,士檢不服而上訴。

高院民事庭認為,士檢確實有疏失,郵局「查無此址」退回後,卻未注意再行調查確認,仍按錯誤地址執行拘提,經淡水分局函覆查無該址,且不知徐去向,無法拘提到案。

而士檢書記官在同年10月31日逕以徐姓男子傳拘無著無由,製作通緝書(稿)送給科長審核,科長也沒發現錯誤,直接批核。高院認為士檢公務員執行職務,明顯有違背職務注意義務過失,致徐因錯誤通緝及之後自動到案仍遭逮捕、拘禁,名譽和行動自由被侵害。

高院考量情節輕重,改判士檢賠償3萬元確定。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84條定有明文。而被告經合法傳
喚、拘提未到案,即屬逃匿,因此,被告未經合法傳喚、拘提,自不得通緝之。

再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
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
損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
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
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
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意旨參照)。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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