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不能以上訴人逾期未補提上訴三審理由而裁定駁回上訴

二審法院不能以上訴人逾期未補提上訴三審理由而裁定駁回上訴

按24年1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下稱舊法)第374條第1項、第376 條原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應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上訴權已經喪失或係對於不得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不依第三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補提上訴理由書者,亦同。」

34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已將舊法第374條第1項修正為:「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同時刪除舊法第376 條後段:「其不依第三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補提上訴理由書者,亦同(按即應以裁定駁回)。」並就逾期未補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狀之法律上效果,於第387 條增訂後段:「其以逾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 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開關於補提 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狀之規定,除補提期間修正為20日外,其餘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6條第1項及第395條之規定相同。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