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公訴不受理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被告可獲得一次上訴最高法院的機會,故魏揚等人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前審未審酌被告行使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類推適用「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也未說明被告主觀上是否認知自己在煽惑他人犯罪,判決有違誤,今年一月撤銷發回更審。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前總召集人魏揚被控於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期間,鼓動數百群眾於同月23日晚間闖入行政院區與辦公室,魏揚等人遭起訴煽惑他人犯罪,一審均無罪,但二審2020年逆轉改判魏揚4月徒刑,其餘5人被判刑4月到2月,6人均得易科罰金12萬元到6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民眾有「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應承認抵抗權,日前撤銷有罪判決,發回高院重審,高院更一審今認為這7人屬於先前行政院撤告的範圍內,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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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被告黃國昌等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

110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判決
檢察官及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今(8)日宣判,簡要說明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原判決關於許順治、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魏揚被訴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煽惑他人犯罪無罪部分,均撤銷。
二、許順治、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魏揚上開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三、其他上訴駁回。

【原審判決主文:

一、許順治、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被訴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部分,均無罪。
二、許順治、李冠伶共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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