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家中有個廢物老爸~在我念大學時就跑路了(好賭)
住在外面工作
但是三不五時缺錢還是會跑回家要錢
都是靠我媽接濟他~我媽對她也極度不爽
在我小孩時對我是不錯~那時常常問我說長大有沒有要孝順阿
我就說有~~~~~~~
學生時有時會給我零用錢~但也有沒錢要我匯款給他幾千塊的狀況(我還是學生時)
從小到大壓歲錢我一毛都沒花到~都給他敗光了
現在我長大出社會了一段時間了~漸漸看不爽他這麼廢物的行為
之前來跟我要錢我給兩萬~沒多久又來要我就沒給
這次又來要跟我拿錢被我兇一頓差點要打起來
最後又是我媽出錢給這廢物解決他的燃眉之急
他這種人就是拿的到就會經常來拿
最近我已經訂了一間預售屋
原本還想讓他來住
現在覺得這顆炸彈還是不要來住比較好
如果不讓他住會有問題嗎?
我奶奶也有房子住~他可以去那邊住阿
是只要有供給他三餐就可以了嗎?就不算遺棄了嗎?
他這種類型的就是一輩子沒錢一輩子要跟人要錢的類型
喜歡賭博
我吃飯都吃80以內~他這咖一餐都吃一兩百的

2022/7/2更新
廢物又要來拿錢了
感覺好像沒多久又要來要錢了
原來有隔半年之久

我剛GOOGLE遺棄罪跟扶養費等等相關資料發現
刑法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上面的293條跟294條有甚麼不一樣?怎麼差這麼多
我爬文說扶養費是依照最低生活費來給的
最低是1萬4~1萬8左右(每個縣市直轄市不同)
這也太多了吧~吃飯假設早午晚餐50+100+100=250
這樣算30天約7500元也不用破萬阿~我自己都不用活了是不是?
而且告遺棄罪是全部子女都不養才告的成
那這樣我不就要擺爛等其他兄弟姊妹不處理一起被告?
文章關鍵字
房價不會跌 wrote:
就是家中有個廢物老爸(恕刪)


給錢的時候請用匯款,若直接給錢時請留下證據。
定時定額每個月匯給固定金額。

一起住就真的不必了,將來還有婚姻要顧的。
Nikon F6
是的,古靈精怪的「鮎川圓」。有超能力在現實生活中不是好事,因為會耗掉大量的精神力。簡單的說,一些能跟神明通話的人,往往多半伴隨著精神耗弱的問題。
房價不會跌
有一集是從樓梯跳下去回到過去~我經常會想要回到過去~一些錯過的事情
房價不會跌 wrote:
遺棄罪



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criminal-procedure/criminal-procedure-05

參考一下~基本上他還有能力工作身體健康~不理他也不會有遺棄罪的問題~~
房價不會跌 wrote:
就是家中有個廢物老爸(恕刪)


你這個可能要去法院訴請免扶養的責任

勝訴後,他的一切與你無關

可以先去問問律師怎麼打這個官司,勝率如何
願健康平安錢夠用
房價不會跌 wrote:
就是家中有個廢物老爸(恕刪)

聲請免除扶養
不然遺棄父母,刑責不輕! - 法務部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跟他要銀行帳戶,或是請他辦一個,除非他有欠債。
依你能力每個月定期匯款給他幾千塊,有匯款證明。

買房沒必要跟他說,就說搬出去,租房,跟朋友住,都好。
你的地址也不要讓他知道,以防萬一他來鬧,你的名聲會臭掉。

如果他真的去告你,你只要跟法官說你是媽媽/奶奶一手帶大的,
他從來沒工作過,請法官去調閱他的勞保投保記錄便知一二。
廢物又要來拿錢了
感覺好像沒多久又要來要錢了
原來有隔半年之久

我剛GOOGLE遺棄罪跟扶養費等等相關資料發現
刑法
第 二十五 章 遺棄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上面的293條跟294條有甚麼不一樣?怎麼差這麼多
我爬文說扶養費是依照最低生活費來給的
最低是1萬4~1萬8左右(每個縣市直轄市不同)
這也太多了吧~吃飯假設早午晚餐50+100+100=250
這樣算30天約7500元也不用破萬阿~我自己都不用活了是不是?
而且告遺棄罪是全部子女都不養才告的成
那這樣我不就要擺爛等其他兄弟姊妹不處理一起被告?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所以你父親有可能符合規定,你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裁定下來再照做,就不會有遺棄罪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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