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看到人家神情緊張就可以盤查?

路人39 wrote:
那影片中前半段的"盤查"過程早就被剪掉了
請問你是怎麼看到那美國警察的盤查不符合法定條件?


如果那個警察的盤查符合法定條件,
他就不會被民眾一挑戰就夾著尾巴跑掉了,
你可以再仔細看該警察的盤查過程當中,
民眾挑戰他說 你有什麼合理懷疑?
該警察答不上來,
該警察還對被盤查對象說"I am not stopping you (我不是在盤查你)" (0:43),
該警察很明顯知道自己所實施的盤查不符合法定條件,
所以才會說我不是在盤查你,
然後接著在被盤查對象不願意被盤查後自己夾著尾巴跑走

路人39 wrote:
請問警察巡邏請民眾出示證件有何不合法的地方?
可以讓民眾有權無須配合?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據此,人民不出示證件的自由及權利受中華民國憲法的保護,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授權給警察可要求民眾出示證件,否則民眾的確有權無須配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方說是第六款,
那警方是否有公文或內部文件可以證明已特別"指定"該路段?
再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中"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分局長出來解釋必須要出示證據證明其在事發之前便已經指定該路段,
除此之外,也要說明有何理由足認女老師在路上走路就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然後必須要說明該盤查的必要性以及為何符合比例原則,
這個分局長並未能做到以上,
足證明該分局從上到下欠缺執法專業度

對八大行業商家的臨檢在警察內部通常都有事先制定計畫,會有法定指定的程序,
一般來說是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的法定要件,
但民眾也是可以對其進行合理的質疑,
如果警察不符合法定要件,
那麼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民眾可向警察提起訴訟,並得請求國家賠償

路人39 wrote:
昨晚才又一個新聞是警察看某個騎士騎車搖晃覺得可疑, 而上前盤查
結果對方看到警察不配合反而騎車逃逸
照你們的觀點, 這些都是不合法囉?


這要看實際狀況認定,
騎士騎車搖晃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三款: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那麼警察便能合法進行盤查。
jasterlee wrote:
那是你的自由, 量你不敢, 連警察看一下都不行還別在胸前, 萬一路人喵一眼說別人侵犯你隱私, 懷疑是不是想對你不利. 是不是該去看個醫生? 有本事你也上街找個值勤的員警罵他蠢, 看看員警會不會把你帶走. 別只會打嘴砲, 要用行動支持


分局長說: 配合不用1分鐘的時間...

你可以叫你老媽老婆女兒也配合一下啊,有些快槍俠幾秒而已是不用1分鐘的。


還有在公開場合,就算架起攝影機拍他人特寫照,也不會涉及侵犯隱私犯罪。最多就是沒禮貌而已。你就不用自己在那邊腦補演內心的小劇場啦。
路人39 wrote:
這根據的就是樓主貼的法條中的第五條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大哥,您的理解有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所指為何?
其係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進入停留、居留之處所,例如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未經許可來台停留或居留;擅自進入海岸或山地管制區;以及外勞停留或居留於未經申請許可之工作處所等。
b670806 wrote:
以後治安不好,又要怪(恕刪)


那警方也沒必要上"腳銬"吧 當事人都說上手銬 腳銬了

請問他是通緝犯 還是危險人物 另一個重點是連私人物品都沒收
飛行波 wrote:
https://la...(恕刪)

濫權
tsopin520 wrote:
但是我寧可警察多事,大眾才多份安全感。老是視若無睹,才跑出這麼多刁民,不知感激。

當然,警察和基本訓練也要加強,別老像個帶警章的流氓


警察真的不好當,因為裡面也有好人跟壞人
好人遇到這種刁難的會覺得他們很可憐,但討人厭的警察也不在少數
只能說社會就是大家互相禮讓,不然這種事情只會一再發生
神情緊張可不可以當作盤查的依據...?
這很難說, 有些人可能真的是通緝犯做賊心虛 ; 有些人是半路肚子痛想找哪裡有廁所.
台灣的警察穿上制服就如乩童上身威方八面,
會對人家任意盤查,
會烙一幫警察過來包圍,
會對女生過肩摔,
還會把人抓進去關,
所以我看到警察都很害怕,
警察靠近我就會發抖

警察會說:
誰拍照我就盤查誰,
誰從我面前走過我就盤查誰,
誰不認識我就盤查誰,
誰逛街我就盤查誰,
誰出門我就盤查誰,
嚇死人了!

看到警察最好是預防性躲避,
看到警車最好是預防性開溜。
laruk.tw wrote:
神情緊張可不可以當作(恕刪)


這個事件會被檢討起因於警察法治教育不夠落實。

盤查應該闡明法律依據(很多人貼過了)並具體指述可疑事實,而不僅因「你很面生」...

不過,咱們路上的警察一般也就等同專科程度(警專畢業),這樣的要求對他們來說是難了點!
weird@ wrote:
律師常常根據自己的情況和價值觀隱匿部分資訊,這份工作也要求他們要這樣做,不然法庭上就不會有正反兩方了。
這篇都是律師的見解目前3比1。
呂秋遠:感覺警個人情緒因素多

隱匿部分資訊就表示他們不會說出來啊
所以我問你的是哪個律師出身的政客會把違法的事呼嚨說是合法?
你說不出來對不對?
呂律師說的個人情緒因素多指的是上銬這件事喔
和是否能盤查是兩回事喔

weird@ wrote:
敢,也做過!
聰明的人會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罵。
楊律師:「員警一開始的理由是我沒看過你,那有沒有看過,跟盤查的要件沒有關係,如果說我們認為,她是針對警察,盤查的理由很蠢的話,我不認為這是妨害公務啊,因為警察他盤查的理由,真的很蠢啊。」

所以你很聰明不敢在警察面前罵, 其實你沒做過......
我也常覺得很多人很蠢很白目, 但是自己腦袋裡想和當面說出來是不一樣的
你自己前面才說律師會常常根據自己的情況和價值觀隱匿部分資訊
你覺得這些律師會當著警察的面罵人蠢?
這是在打臉自己嗎?

weird@ wrote:
我身為"人",是不需要要向任何人證明自己的清白呢!!
都說哪些流著支那血的天生奴性是不會懂的。

還在扯什麼支那奴性就知道你已經沒有什麼道理可以講了.....
要扯政治麻煩去時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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