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Tang3434 wrote:這個新聞有看到未來若遇到應該會視而不見吧真要送警我也會採用打電話報警請警方前來處理個人是完全不去碰觸遺失物誰知道拿起來後會不會有人從旁邊走出來之後.... 沒錯 之前在光華商場旁邊的機車上 看到一個滿滿的男性皮包 從側邊看就能看出不少千元鈔直接打110 報案 請巡邏員警來撿 等到員警來告知在那才離開 員警本來還想要我去做記錄但我以拾獲人非本人 是員警 拒絕記錄
直接找人對質把疑點說給他聽而按照你的說法都是屬實很可能就是他拿走的否則何需說謊在廁所拾獲,明明是阿婆撿來的直接告知該人員會請公司釐清4000元為何不見如果是他請直接拿出來,就不計前嫌否則確認本來有錢經過他的就不見會直接提告正常他有拿一定回你,沒有人要偷東西被公司知道
星幻 wrote:若你要告的話…小心你現在的行為是在誣告罪的邊緣範圍,對方反告是有可能成功的哦 不要動不動就『誣告』,麻煩去google一下誣告罪成立的條件簡單說,要有捏造證據、 控告的內容完全屬於『虛構、憑空想像』,而且是『故意』所以誣告就是『無中生有』如果是下列情況:提告的事情有一定原因根據,只是沒有存在積極證據能證明犯罪可能單純的對於告訴事實與法則理解的錯誤,其實並非刑事問題單純告錯人(非屬於刻意捏造的)這些都不是誣告『誣告』 不等於『亂告』
小昇昇 wrote:不要動不動就『誣告』,麻煩去google一下誣告罪成立的條件簡單說,要有捏造證據、 控告的內容完全屬於『虛構、憑空想像』,而且是『故意』所以誣告就是『無中生有』如果是下列情況:提告的事情有一定原因根據,只是沒有存在積極證據能證明犯罪可能單純的對於告訴事實與法則理解的錯誤,其實並非刑事問題單純告錯人(非屬於刻意捏造的)這些都不是誣告『誣告』 不等於『亂告』 所以我有提到,是『邊緣範圍』,中華民國的法律向來是由法官各自解讀的,現在這一件就幾乎是『沒有任何證據,卻憑著自身想象、推測而控訴他人』的情況下,法官會如何解讀,其實沒人能確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