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頂新越南進口油案,更一審結果出來了
有點好奇去查法官倒底是怎麼判的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328102-31811-1.html
這是法院判決的新聞稿
雖然最高法院認為原二審法院僅有部分判決理由不備且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但有多名被告在本案更一審程序中提出非常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新事實、新證據,但縱使歷經將近一年的審理,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於今日仍然做出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的判決。
不過也有看到有人說
https://bit.ly/2Jjg3cs
明明更一審法院可以依證據對事時重新予以認定,但從法院判決書新聞稿中,更一審法院居然完全沒有針對前述新證據的說明,這樣不但未盡法院說明的義務,也未盡法院對於被告有利、不利均要注意的客觀義務,更是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公平審判權利!
所以!!!我很好奇!!!!
想問問法律人!!
如果上訴提出新證據的話,法院要針對新證據解釋嗎?
還是其實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