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繼承幾筆土地,近年因共同持有人不斷官司訴訟要進行分割,並且不斷告環保讓我們不住當地的親戚疲於奔命
想請問這種官司可否主張暫緩分割?
另想請問這種官司可否主張在我們戶籍地開庭?
我們住在台北,土地位於彰化
先感謝回覆的每一個人
文章關鍵字
我才結束這個官司:一審法官判鑑價拍賣,對方就提和解議價收購解決。
您好,提供恩典法律事務所施宥宏律師提供見解給您。

不動產的共有人,依照民法第823條規定,除非因為物之使用目的或是契約有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外,隨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因此法院在收到共有人之分割共有物聲請後,原則上就必須進行審理,無法暫緩審理,除非雙方有意協談,可以以合意停止訴訟方式,暫停訴訟4個月,或是請求移送調解,用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爭議。

此外,不動產爭議管轄法院的部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條的規定,涉及不動產分割的案件是「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就是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不能夠聲請移轉管轄。

如後續須要本事務所協助,歡迎來電,願您平安。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