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先前的文章 “泰國離婚須知”有介紹過《泰國民商法》規定的離婚理由以及登記離婚的申請程序。如果在離婚上針對部分議題無法取得共識,可能會採取法律途徑,向泰國家庭法院訴請離婚。
以下為在泰國提起離婚官司所需程序:
準備及提起訴訟
- 確認可採用的離婚理由並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 準備身分證、房屋登記簿、結婚登記證,以及小孩的出生證明影本(如雙方共同有小孩) 。向泰國家庭法院提交起訴理由及相關資料。
繳交相關費用
- 法庭費用:起訴同時須繳交1千泰銖的法庭費用。如起訴聲明包含財產索賠,法庭費為財產價值的2%,但不得超過兩千泰銖。
- 法庭交付費:此為向被告寄送傳票的費用。如被告住在泰國境內,為一千泰銖;如被告住在泰國境外,為五千泰銖。
被告答辯[1]
- 被告應在收到傳票15天內提交答辯。
- 如被告沒收到傳票,應在傳票寄達30天內提交答辯。沒收到傳票的理由為被告拒收或是找不到被告。
- 如被告沒有答辯,法院會宣布為不履行判決。
討論小孩的監護權
如雙方有小孩,大人及小孩需要在少年法院討論小孩的福利。
如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少年法院會提起建議並呈送家庭法院。
審前會議
這個階段會決定要處理的議題,也是雙方提交和解書或是解決爭點的時候。
如果仍未達成共識,一般會在起訴後60天內進行聽證。
判決
最後一次出庭後30天內法院會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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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al and Litigation Department, <http://www.bangkok.go.th/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