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內,所有的土地,除了自己的家人居住處,建築圖滴水線及門口水溝內,是屬於自己的使用權。其餘牆邊、轉角處、人車道路地,均是屬於公共設施,所有的購買戶共同持有。』 由於目前我在某社區購買透天,位置在建案的邊間 目前正在籌備官司,想了解上述這段的正確性及法源或判例出處, 希望有各路大神提供解答,感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