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們好,事情是這樣的
我太太在拍賣網站上販售二手嬰兒用品,標住八成新二手商品
售出前也整理過該商品,也測試都沒問題才寄出
價錢也是新品的半價在少些,買家收到也沒說任何問題
後來我們還發現保固卡跟說明書還在,沒有扔掉,通知買家,也自費寄送給買家
過了三個月忽然私訊我們說,東西故障,罵我們害他跟他丈夫吵架,要求我們退貨退款
跟他說過了這麼久,才跟我們說故障,可能沒辦法退,請他聯繫該商品台灣總代理
畢竟有保固書,雖然好像也過保了
就說要提告,這是我們的問題嗎...?
目前我太太是直接封鎖對方沒在跟對方爭執,但不知道會不會被告的成-.-
onereturngood wrote:
就說要提告,這是我們的問題嗎...?
目前我太太是直接封鎖對方沒在跟對方爭執,但不知道會不會被告的成-.-
https://digiphoto.techbang.com/posts/4275-transaction-disputes-construction
Q:面交二手物品經檢查過後完成交易,之後買家才發現當下沒驗出的瑕疵,這樣是否仍屬賣家的責任,或是應由買家自行承擔風險?後續的維修和費用賣家是否需要負責?
答:二手物品買賣當面進行交貨時,買家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的物品,如果是疏忽沒有檢查出來,那依法視為已承認所受領的東西。但如果是依通常檢查程序不能發現的隱藏性瑕疵,賣方就不因此而獲得免責,後續的維修和費用也還是應由賣方負責。瑕疵擔保責任可以分為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例如買到贓物,物的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將它要回去,這就是權利瑕疵,這可以用債務不履行有關規定來催告解除契約;如果是物之瑕疵的話,則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是主張契約解除,但如果契約解除對賣家來講不公平的話,那買家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或依照債務不履行的規定,經過催告程序再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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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們的問題
對方告不成
過了三個月才故障已經無法舉證是賣家所造成之既有的隱藏性瑕疵
換句話說, 就算是既有的隱藏性瑕疵, 也是產品廠商的問題--不耐用
只是對方真想找你們麻煩, 你們免不了要浪費時間陪他們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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