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人人都有手機
如果警察盤查你
你用手機錄影蒐證
結果警察跟你說你涉嫌妨礙公務
要把你帶回去派出所扣押
即使你有出示證件
警察可以主張他有肖像權禁止錄影嗎?
謝謝
文章關鍵字
執行公務是沒有個資法肖像權的。
你可以請他出示證件警員編號。是可以錄影的。
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部分,法務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前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本部釋示,本部於101年9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復,惟因該函有未盡明瞭之處,易生誤解,故本部再於今(8)日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復該署補充提供完整之意見如下:
(一)就刑事調查部分
1、按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於偵查密行及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參照)。
2、若民眾於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調查時,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恐有礙上開立法目的,是民眾應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二)就其他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部分
1、於公開場所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3)至於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如涉及相關法律明文限制或禁止者,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認定其可否為之。
2、於非公開場所
民眾至機關場所內陳情、檢舉或接受調查時,因處於非公開之場所,故認其非屬公開行為,則民眾在該公營造物內,應服從公營造物之秩序權(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1010頁至第1012頁,100年9月7版參照)。是以,機關基於考量內部安全及財產管理權之需求,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對民眾之錄影及錄音等行為有同意、限制或禁止之權限,民眾自應遵守之。
(三)民眾向司法警察(官)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如有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施強暴脅迫之情形,而符合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者,司法警察(官)得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究辦。
二、至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宜由執法人員依上開說明,審酌具體個案情節判斷之。
josephtsun wrote:
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恕刪)

說人話
變態化身DIO wrote:
說人話

(一) 調查刑事案件或檢舉刑事案件時, 不行自行錄音、錄影
(二) 非刑事案件基本可以, 但有下列條件
1. 公開場所(室外或公共場所)
a. 自己錄音、錄影的東西不受個資法保護
b. 要錄音、錄影可以, 但不可以妨礙警調辦案, 也不可以拍到警調個資及肖像
c. 如果有其它法律或規定什麼東西不能拍, 以其它法律規定優先
2. 非公開場所
民眾去司法機關內陳情要自己錄音、錄影須經場所的機關單位同意
(三) 民眾錄影妨礙到檢警執行職務, 檢警可以告你妨礙公務

以上
路人39 wrote:
(一) 調查刑事案件(恕刪)


只要是警察、公務員都說不可以錄音、錄影(但員警都配戴祕錄器 … 而且是公發的…只要發文要調閱就一定會壞掉的神奇祕錄泣)

但是

問律師或法官都說民眾可以使用手機蒐證(否則上法院哪來的證物…除非該法官會通靈、穿越時光、瞬間移動…是烏盆包公還是外星人叫獸)。

台灣神奇的一條法律各自解讀(一法兩釋各自解讀……不是一國兩制喔!),民眾與公務員觀點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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