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討論,想知道網路購物,鑑賞期內退貨,不退運費,是否合法?

純討論,想知道網路購物,鑑賞期內退貨,不退運費,是否合法?

小弟也是網購業者
今天在查東西時,在某知名購物網站上看到這句話(如截圖) :消費未滿490元將酌收75元物流處理費(後續發生退貨者,運費將不予以退還)。

在我印象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此條文,小弟我在網路上針對未滿免運優惠的客人退貨,都是連同運費一起退給客人。

但該知名購物網站卻表示只退商品價值,運費還是會酌收,這樣是合法的嗎?
文章關鍵字
講白了 就算消保法有規定
誰會為了幾十塊去打官司呢

題外話:
「鑑賞期」何時要正名?
鑑賞就有把玩的意思

改成『猶豫期』 有這麼難嗎
wanghy.ad wrote:
小弟也是網購業者今天(恕刪)


向消保官檢舉
wanghy.ad wrote:
但該知名購物網站卻表示只退商品價值,運費還是會酌收,這樣是合法的嗎?

你買東西不喜歡,退回還你錢 .... 合理

運費,又不是業者賺走,而且也已提供運送之服務 .... 你去costco買東西,也退你來回油費嗎?
大野狼 wrote:
運費,又不是業者賺走,而且也已提供運送之服務 .... 你去costco買東西,也退你來回油費嗎?



其實,在法律條文裡,就是這點最不合理
上實體店面買東西,要來回的時間,車馬費等交通油錢,卻又不能退貨,縱使像costco可以退的,也是要再多花一次來回的時間,車馬費等交通油錢,這些都是消費者要付出的成本
但網路購物,卻因為消費者沒看到實際商品,而這樣的不確定性,卻變成要店家負擔這些退貨的來回運費成本
就理論法,不覺得不合理嗎?
wanghy.ad wrote:
其實,在法律條文裡,(恕刪)

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經營型態本來就不同,需要負擔不同程度的經營風險那也很正常。

你在虛擬通路上,一般情況完成銷貨時,自然也會設法將運費成本轉嫁在消費者身上,不是嗎?
當然合法且不懂那裡有問題
我是指網購
要郵遞還是超取都自選
費用都另外算
使用者付費很正常吧
白紙黑字清楚說明
尤其是金城武拿不出證明
要付地2次運費
作人要懂的變通, 不要硬碰硬!
有個方法可避免未滿 490元 的單, 退貨卻要負擔75運費的方法...

假設要買商品A, 未滿490.
隨便加上一商品B, A+B > 490元.
買到後確認A是不是你要的, 但無論如何都全退掉....
( > 490元 退貨不需負擔運費...)
最後再根據確認的結果決定要不要再重買一次A, 並負擔運費 75.

至於退貨原因就可以直接說因為怕要負擔 75元運費只好用這招...
還有, 這麼奧的方法, 記得千萬不要說是我教的...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上一篇是回搞笑用的...認真回一下...

我認為網通平台應該沒有違法....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運費一定要包含在商品售價裡面....
不然光是離島運費 +150 這類條文全都違法了...

我相信美國的退貨這塊一定更保護消費者,
但即使如此, 你去亞馬遜這種全球網路平台退貨, 也一樣不會退你運費...

你等於要伸張台灣的消費者權益要凌駕全球, 你再好好想一次...
J肝舞摳零?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合法
只要賣方有事先公布,這部分是合法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
是規定【買方退貨給賣方的運費】是由賣方負擔
所以,在七天猶豫期內退貨,買方是不用再負擔任何費用,且不需任何理由

但這條文並未規定【賣方寄送給買方的運費】需由賣方負擔
所以賣方必須先聲明公布清楚退款是否扣除寄送費用
如沒公告,買方仍可向消保官申訴

不過,這還有分【部分退貨】和【全部退貨】
以上僅適用於【部分退貨】,在買賣雙方契約還存在狀況下

若買方採【全部退貨】,因為買賣已經取消,契約就不存在
賣方也不得再主張寄送費用由買方負擔


所以買方如要退貨,就要全退,是最有保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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