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也是網購業者今天在查東西時,在某知名購物網站上看到這句話(如截圖) :消費未滿490元將酌收75元物流處理費(後續發生退貨者,運費將不予以退還)。在我印象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此條文,小弟我在網路上針對未滿免運優惠的客人退貨,都是連同運費一起退給客人。但該知名購物網站卻表示只退商品價值,運費還是會酌收,這樣是合法的嗎?
wanghy.ad wrote:但該知名購物網站卻表示只退商品價值,運費還是會酌收,這樣是合法的嗎? 你買東西不喜歡,退回還你錢 .... 合理運費,又不是業者賺走,而且也已提供運送之服務 .... 你去costco買東西,也退你來回油費嗎?
大野狼 wrote:運費,又不是業者賺走,而且也已提供運送之服務 .... 你去costco買東西,也退你來回油費嗎? 其實,在法律條文裡,就是這點最不合理上實體店面買東西,要來回的時間,車馬費等交通油錢,卻又不能退貨,縱使像costco可以退的,也是要再多花一次來回的時間,車馬費等交通油錢,這些都是消費者要付出的成本但網路購物,卻因為消費者沒看到實際商品,而這樣的不確定性,卻變成要店家負擔這些退貨的來回運費成本就理論法,不覺得不合理嗎?
wanghy.ad wrote:其實,在法律條文裡,(恕刪) 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經營型態本來就不同,需要負擔不同程度的經營風險那也很正常。你在虛擬通路上,一般情況完成銷貨時,自然也會設法將運費成本轉嫁在消費者身上,不是嗎?
作人要懂的變通, 不要硬碰硬!有個方法可避免未滿 490元 的單, 退貨卻要負擔75運費的方法...假設要買商品A, 未滿490.隨便加上一商品B, A+B > 490元.買到後確認A是不是你要的, 但無論如何都全退掉....( > 490元 退貨不需負擔運費...)最後再根據確認的結果決定要不要再重買一次A, 並負擔運費 75.至於退貨原因就可以直接說因為怕要負擔 75元運費只好用這招...還有, 這麼奧的方法, 記得千萬不要說是我教的...
上一篇是回搞笑用的...認真回一下...我認為網通平台應該沒有違法....因為法律沒有規定運費一定要包含在商品售價裡面....不然光是離島運費 +150 這類條文全都違法了...我相信美國的退貨這塊一定更保護消費者,但即使如此, 你去亞馬遜這種全球網路平台退貨, 也一樣不會退你運費...你等於要伸張台灣的消費者權益要凌駕全球, 你再好好想一次...J肝舞摳零?
合法只要賣方有事先公布,這部分是合法的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是規定【買方退貨給賣方的運費】是由賣方負擔所以,在七天猶豫期內退貨,買方是不用再負擔任何費用,且不需任何理由但這條文並未規定【賣方寄送給買方的運費】需由賣方負擔所以賣方必須先聲明公布清楚退款是否扣除寄送費用如沒公告,買方仍可向消保官申訴不過,這還有分【部分退貨】和【全部退貨】以上僅適用於【部分退貨】,在買賣雙方契約還存在狀況下若買方採【全部退貨】,因為買賣已經取消,契約就不存在賣方也不得再主張寄送費用由買方負擔所以買方如要退貨,就要全退,是最有保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