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假設情況

1. 跟人妻調情 犯法嗎 (沒真的約出來 網路上打嘴砲) 或 有訊息上調情&有約出來 但沒去開房間?

2. 在公開聊天群組 說別人是非 而當事人也在群組裡 犯法
那如果是: 在公開聊天群組說別人是非(當事人不在群組內) 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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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bage101 wrote:
1. 跟人妻調情 犯法嗎 (沒真的約出來 網路上打嘴砲) 或 有訊息上調情&有約出來 但沒去開房間?

2. 在公開聊天群組 說別人是非 而當事人也在群組裡 犯法
那如果是: 在公開聊天群組說別人是非(當事人不在群組內) 犯法嗎?


第一條 "有訊息上調情&有約出來" ----> 恐有事。看民事法官

第二條 若講的事足以讓大家辨別是講誰 大概有事。
如在01 這裡我問候你的家人XXXX的 我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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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告夫精神出軌 判賠百萬
2014年07月24日 04:09 蔡依珍/桃園報導
徐姓建商3年前和國小同學黃女巧遇,互萌愛意,苦於已各有家室,僅能藉電子信箱傾訴不能相愛的情愁,日前徐男將手機借子女,被妻子發現曖昧郵件氣得提告,法官審理發現2人互稱夫妻盼再組家庭,雖查無肉體出軌,但精神外遇嚴重性不遜於通姦,判2人連帶給付元配100萬元。

律師陳麗玲解釋,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2人通姦,但露骨對話已侵害徐妻的配偶權,因此可以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一般賠償金約30萬元,法官完全依照原審請求判賠100萬,除考量建商生活優渥足以支付外,也等於支持徐妻提告的舉措,她認為此案可以給主張精神外遇者借鏡,在一夫一妻制度下要忠貞不二。

徐男民國100年因公與從事不動產行銷的黃女重逢,國小畢業即失聯的2人意外迸出愛的火花,進而交往,苦於雙方都已自組家庭,只能被著家人偷情,分別於5月和6月底兩度發生性關係,一番情感無從宣洩的2人還突發奇想,共用1個電子信箱,以草稿夾郵件留言互訴纏綿愛意,去年3月,徐男將舊手機送給子女使用,被徐妻發現情愛對話,向2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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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有判例 (55年台上字2053號)闡明:「《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權利被侵害作為要件之一,故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何種權利。要非所問。」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美滿、安全及幸福。有夫之婦戀上有妻的他人,他人也明知對方為有夫之婦,雙方雖未致有肉體上接觸,彼此作精神上滿足的愛戀,但所作所為,顯然與善良風俗有背。做丈夫的對於配偶,以及與配偶共同侵害丈夫精神的他人,依上述的判例意旨與法理,應該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不過損害賠償要有損害存在為前提,沒有損害,就不生賠償的問題。作為原告的人在提起民事訴訟以前,要好好思考受到那些損害,否則法院也無法代為主張!
太可怕了!
如果沒有行動,
只是想,或是形之于文字 ,
難道法官可以決定精神層面的事情?
這樣以前什麼捉姦在床才能定罪,
一些捉猴子的都是多此一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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