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G wrote:身邊台北友人觸犯妨害...(恕刪) 以下五項能滿足多少項?和解不成,罰金也是剛好!做錯事要勇於承担!別想連罰金也要省!對方堅不和解(或金钱賠償)就是希望被告受 懲罰。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緩刑條件……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KG wrote:他是初犯,也有悔改之心,請問上訴後有無可能爭取緩刑? 法院的實務上,若被告沒有跟被害人達成民事上的和解,是不會判緩刑的,即便是上訴也一樣,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都是可以易科罰金,一天折算一千元,兩個月就是六萬元,如果今天判緩刑,那就連罰金都不用繳,這對被害人來說絕對無法接受,如果希望透過上訴來換取緩刑的判決,那先想辦法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吧!如果已經有和解書,那上訴判緩刑的機率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