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請問法律達人,關於新建案,新法規公布施行的認定標準請益:
某條建築法規有新增條例細則,公布施行日期是108.7.1,建案是107年開始動工,109年12月後才會完工,建照與使用執照都是108.7.1之後才有,那這樣的情況,是否屬適用新法規的的規定呢? 認定標準是以拿到建照開始算嗎?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約是在108.7.1公布施行前購屋合約就有規約了,因為建案快完工,是否可合法要求新的法規列入規約內?避免新的建築法規因為時間的尷尬期變成無法享有新的法律保障規範呢?

我個人認定是適用的,但只是自己想,所以來請益法律達人,若能提供法規的時間認定規範是最好的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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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是以拿到建照開始算,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非建築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以成立管理委員會後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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