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5年前,我不幸遇到工程蟑螂
有一房子準備要做工程修繕,找了A廠商
施工一開始很認真在做,做了2週,就開始以各種名目向我提前請款,我一時不防,共給了50萬
之後工地就丟著便開始擺爛
之後我又找了B廠商,另外支付35萬,才把整個工程完工收尾
事後我對A廠商提告詐欺,刑事庭上對方裝可憐,辯稱因現金周轉不靈,並非有意詐欺(想也知屁話)
於是轉民事和解,對方同意賠償35萬元,以每月支付1萬元方式償還
還了大約20萬左右,又開始擺爛不還
我手上有調解筆錄,拿筆錄去國稅局調閱對方名下資產,沒有不動產但有5台車
我想用強制執行,但律師說,動產難以執行,因為難以鎖定這幾筆動產的確切位置,最後會執行不到
想請教法學先進,我該怎麼做才能讓對方還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