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外國人可以合法地在泰國以公寓的外國所有權配額(49%)內購買或擁有一間公寓,並無國籍上的限制;此外,每位外國人都需根據《泰國共管公寓法》第19條有資格獲得所有權。通常這指公寓的購買價必須為外幣匯到泰國、並由泰國境內認可的金融機構兌換成泰銖,才有資格根據《泰國共管公寓法》獲得外國所有權,故外國購買者必須全額外幣將買公寓的錢匯入泰國,除非是泰國居民或符合《泰國共管公寓法》第19條規定其中一項的外國所有權。泰國境內收款銀行在收款後須向外國購買者提供憑證證明款項以外匯交易表格或折讓單的形式兌換成泰銖。
所需文件
- 外幣金額
- 泰銖金額
- 匯款人
- 收款人
- 換匯的原因(例如:購買公寓)
將公寓所有權轉讓給外國人時,依據佛曆2552年《泰國共管公寓法》第19條規定,申請轉讓所有權者應將外國人的姓名以及已擁有的公寓空間比例,且外國人應向主管機關提供如下證據:
- 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外國人,必須提出依《泰國移民法》允許在泰國居住的證據。
- 第19條規定的外國人,必須提出依《泰國投資促進法》獲准進入泰國的證據。
佛曆2552年《泰國共管公寓法》第19(4)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到依第19條提交的文件及證據並進行檢查,並確認公寓的外國所有權配額未超過第19條的規定。主管當局機關應根據第4章為申請移轉的外國人或法人進行公寓所有權和法律行為的登記。
移轉所有權應備文件
- 國外幣兌換轉賬表,金額必須高於公寓的價格
- Chanote地契
- 未有債務證明
- 公寓證明
- 買賣雙方的護照或是其他可以證明身分的文件影本
- 外國買家和/或賣家護照上的入境章影本
- 泰國外匯兌換轉帳表或Thor Thor 3 (僅限買方為外國人)
- 委託書(如代表客戶)
移轉稅率
土地廳規定的不動產(土地、房屋、公寓)的移轉稅
- 營業稅超過註冊(銷售)價或評估價的3%(取較高者)
- 印花稅超過註冊價的5%
- 預扣所得稅
- 如賣方為公司,預扣所得稅固定為註冊銷售價或評估價的1%(取較高者)
- 如果賣方是私人,預扣稅根據財產的評估價值按累進稅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