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勞工訴訟須知
 
自古以來勞資雙方一直處於對立關係,當雙方無法取得一個平衡點,通常勞工會採取訴訟方式以改善工作環境。先前在介紹泰國法院時有提過,泰國勞工法院專門處理勞工爭議。在泰國勞工法院進行訴訟時,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依據佛曆2522年(西元1979年)《泰國勞動法院設置暨勞動訴訟法》,以下為勞工爭議案的程序:
  1. 勞工向勞動法院起訴、以及訴訟過程豁免支付任何費用。
  2. 訴訟應該向爭議發生所在地管轄範圍內的勞工法院提出。
  3. 原告可以以書面或者是口頭方式向勞工法院起訴。如果是口頭起訴,法院可做必要的調查、將原告之指控紀錄下來,並且請求原告宣讀並簽名。
  4. 雇主跟員工可以依據《泰國勞工保護法》或《泰國勞動關係法》分別將其代理權授權他們隸屬的雇主組織 和工會組織。
  5. 如原告未依據第37條規定出庭且沒有告知未出庭的理由,勞工法院可視為原告無繼續訴訟的意願。
  6. 在雇主解僱勞工之案件中,如果勞工法院認為係不當之解僱,勞工法院可判令雇主返聘回勞工並給付與被解僱時一致之工資待遇。
如果勞工法院認為該勞工與雇主不能再繼續合作,勞工法院可以規定雇主給付勞工賠償金。賠償金之金額,勞工法院得將勞工之年齡、工作經歷、解僱後之困難、解僱原因以及勞工有資格獲得之資遣費綜合考量。
  1. 如果對勞工法院的判決不服,任一方可以針對判決的法律問題在判決宣讀後15天內向泰國最高法院上訴。
  2. 泰國最高法院收到上訴後須進行審理。如果最高法院認為勞工法院對判決事實與法律問題判決地不充分,可以要求勞工法院進一步查明事實,再整理送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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