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佛曆2522年(西元1979年)《泰國勞動法院設置暨勞動訴訟法》,以下為勞工爭議案的程序:
- 勞工向勞動法院起訴、以及訴訟過程豁免支付任何費用。
- 訴訟應該向爭議發生所在地管轄範圍內的勞工法院提出。
- 原告可以以書面或者是口頭方式向勞工法院起訴。如果是口頭起訴,法院可做必要的調查、將原告之指控紀錄下來,並且請求原告宣讀並簽名。
- 雇主跟員工可以依據《泰國勞工保護法》或《泰國勞動關係法》分別將其代理權授權他們隸屬的雇主組織 和工會組織。
- 如原告未依據第37條規定出庭且沒有告知未出庭的理由,勞工法院可視為原告無繼續訴訟的意願。
- 在雇主解僱勞工之案件中,如果勞工法院認為係不當之解僱,勞工法院可判令雇主返聘回勞工並給付與被解僱時一致之工資待遇。
- 如果對勞工法院的判決不服,任一方可以針對判決的法律問題在判決宣讀後15天內向泰國最高法院上訴。
- 泰國最高法院收到上訴後須進行審理。如果最高法院認為勞工法院對判決事實與法律問題判決地不充分,可以要求勞工法院進一步查明事實,再整理送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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