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2個月
房客欠租金達3個月
違約,解除合約後是否可直接沒收押金一個月押金,
另一個月押金扣除它項費用後,餘額返還租客, 這樣對嗎? 是否合法
租月未走完 未履行完畢 而是欠租違約

(租客後來有補上租金3個月但已超過期限,經存證信函催告未給付,又再通知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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