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2個月 房客欠租金達3個月 違約,解除合約後是否可直接沒收押金一個月押金, 另一個月押金扣除它項費用後,餘額返還租客, 這樣對嗎? 是否合法 租月未走完 未履行完畢 而是欠租違約 (租客後來有補上租金3個月但已超過期限,經存證信函催告未給付,又再通知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