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熊 wrote:
原本是路過又很好奇的(恕刪)
這個小子當初沒有技術報告只有一個新型專利就在我的官網臉書留言警告恐嚇!真是讓人傻眼!還在我官網,youtube官網留言!讓人傻眼的是!居然還要叫我自己出錢去做有關他東西的技術報告的東西!
謝謝你的中立觀點!就全要件原則!依照文義讀取技術特徵內容!就是沒有侵犯到專利啊!相信這邊不少的法律專家和大人應該都知道甚麼是全要件原則!
拿個寓言故事,寓言故事裡面沒有指明對象!文字內容也沒有具體危害的通知!是沒有甚麼恐嚇罪的!之前已經有一些判例證明了!這小子隨便就想要告人恐嚇罪,恐嚇公眾罪,入人於罪!如果他真的這樣做一定奉還他一個誣告罪!
對於小弟我申請再議的內容『高檢署大人所寫的公文 被告違反專利法第116條,被告發警告訊息,構成毀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本件請發回續查! 』請問您知道接下來是怎麼回事嗎?
try1try wrote:
小心他截圖告你啊!(恕刪)
全要件原則:,指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express)在系爭對象,包括文義的表現及均等的表現。
依全要件原則,判斷是否構成文義侵害或均等侵害之三原則如下列(註1、註2)。檢視以下三原則時,若系爭對象之技術內容落入請求項中上位概念之技術特徵者,應判斷構成文義侵害:
1.精確原則(Rule of Exactness),系爭對象抄襲請求項中所有技術特徵而未附加或刪減任何技術特徵,或某些技術特徵雖然不相同但為均等者,應判斷構成侵害。
2.附加原則(Rule of Addition),基本上,若系爭對象包含請求項中所有技術特徵或均等技術特徵,並附加某些技術特徵,不論附加的技術特徵本身或與其他技術特徵結合是否產生功能、效果,均應判斷構成侵害。
3.刪減原則(Rule of Omission),系爭對象欠缺請求項中一項或某些技術特徵,或與請求項中一項或某些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者,應判斷不構成侵害。
所以依據你的雨衣設計,多加了什麼尖尖的 腳不會踩到,什麼狗屁東西。根據附加原則,仍是落入我專利範圍,再請你搞清楚專利的全要件符合定義。
但我相信你現在也已清楚明白,否則蝦皮也不會在梅雨季這麼好賣的時候。不見半件雨衣出售。只打算在這邊硬凹 ??
以上專利解釋資料來源: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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