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最近小弟的祖母過世(祖父也已不在世上),親人託我去詢問關於繼承的事
因祖母名下還有一筆不動產,而生前沒有立遺囑
過世後因兄弟處的不愉快,有一邊打算先將該筆不動產置於另一人名下(子女)

但親人告訴我是要辦理放棄繼承,那該筆不動產不就會受影響??

如果是限定繼承的話,是不是會依照輩分繼承下來,也就是該筆不動產為長子繼承呢?
因為兄弟姊妹共五位,該親人也是這其中一位,我只是受託上來詢問該如何處理
文章關鍵字
阿德Sky wrote:
因祖母名下還有一筆不動產,而生前沒有立遺囑(恕刪)

民法繼承篇,寫得很清楚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2 條
(刪除)
第 1143 條
(刪除)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阿德Sky wrote:
事情是這樣,最近小弟...(恕刪)

超級單純的繼承問題
配偶不在
繼承權就是五個子女均分
長子單獨繼承的唯一條件
就是另外4個人拋棄繼承
結案
題外話
既然都處不好了 當然是要去辦理繼承呀 幹嘛要吃虧
阿德Sky wrote:
但親人告訴我是要辦理放棄繼承,那該筆不動產不就會受影響??

你親人辦理放棄繼承,表示你們放棄不動產


阿德Sky wrote:
如果是限定繼承的話,是不是會依照輩分繼承下來,也就是該筆不動產為長子繼承呢?

不會,是五個子女均分
皮日休 wrote:
你親人辦理放棄繼承,(恕刪)


小弟只是晚輩,替長輩詢問
起初我也認為不應該放棄繼承,畢竟親人也說了,也是老人家辛苦賺來的
聽樓上一說,是均分的話,但如以上因素沒打算賣掉的話
是不是繳完遺產稅拿到完稅(或免稅)證明之後之後,在辦理過戶手續的吧?
但這就不符均分的條件了呀?
可否幫小弟解惑
阿德Sky wrote:
小弟只是晚輩,替長輩...(恕刪)

詳情找代書詢問
先去辦理繼承就對了

不懂你問什麼
不賣掉 就是共同持有就對了
講得不清不楚
什麼親人誰的兄弟
關係沒說清楚,別人無法給你正確答案
1.拋棄繼承就是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2.請代書代理辦理遺產繼承,如有繼承人不願配合辨理繼承,就由其中一人單獨出面辦理繼承,將遺產登記成全體繼
承人公同共有,以後再來辦理遺產分割,將遺產變更成分別共有。
你的長輩會被平均分到,並成共同持分不動產,然後他們感情不合的話,就自己找房仲想辦法賣掉,現金再均分。或者賣給想收的持分人之一
簡單說,沒有配偶/沒有遺囑/沒有放棄,不管動產/不動產,兄弟姊妹共五位,就是每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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