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slam wrote:
有事請教懂法律的朋友(恕刪)
您的問題牽涉到以下幾種法規,從法律上能給您的建議如下,希望對您有幫助。
1. 有關特留分的部分規定在民法第1223條,如果以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留給一位繼承人,是不能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的。如果以生前贈與的方式贈與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仍屬被繼承人遺產。
2. 贈與稅及移轉相關規費部分,如果單就房地產的部分,可以直接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現在手續都很簡便,自己辦可以省一點錢。
3. 土地增值稅,如果以贈與的方式移轉,贈與時要繳土地增值稅,這部分也可以跟地政事務所查詢。但是如果是以繼承的方式取得,則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透天厝持有很久,土地增值稅可能要繳幾十萬。
4. 房地合一稅,這個部分比較少人會注意到,因為房地合一稅課稅時點是在受贈人賣出不動產時計算。簡單來說如果是以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照您的敘述這個透天厝取得時點應該是在房地合一稅開始之前,如果以繼承方式取得,還是可以以舊制方式報稅。但是如果一但贈與,未來轉手時將以新制課稅,稅金將相差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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