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袋地50坪,因我門口有塊2坪私人地擋住,所以無法申請建築線

我是袋地地主有50坪(商三土地),因我門口有塊2坪私人地擋住,所以無法申請建築線,日前已取得法院判決有通行權,但恐龍法官判決通行權只有2.5米(律師狀子有寫建地應該有建築執照需求,需4米才符合工務局申請規定),現場路寬有5米。
判決書內容如下:
3.再者,系爭土地固為建地,除建築房屋之外,並得出售以謀
利,或用以農耕、畜牧、停車、堆置物品或其他使用。而以
系爭土地之面積達181 平方公尺,換算為54.7525 坪,若欲
為通常利用,應有以車輛載送物品進出或供停放車輛之需,
是認使搬運車輛或農用機械得以進出系爭土地,即足供系爭
土地通常使用。茲審酌一般自小客車、小貨車、農用機械車
寬約2 公尺以下,再酌留車道緩衝空間,定如附圖編號甲所
示,鄰國民街路寬2.5 公尺之部分,為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
人通行之範圍。
4.至於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土地為建地,需通行244 地號土地
以鄰接建築線始得合法建築,而被上訴人目前並未使用,且
通行244 地號土地全部僅10平公方尺,為損害最小處所,對
被上訴人損害尚屬輕微,可使系爭土地合於建築要求,發揮
袋地最大經濟效益,以達物盡其用,且依最高法院87年台上
第2247號判例意旨,倘准許通行之土地,不敷袋地建築之基
本要求,不能謂已使袋地為通常之使用,主張通行權範圍應
及於244 地號土地全部云云(見本院卷第41至44、72至77頁
)。惟查,系爭土地因未臨接建築線,無法申請建築使用


第788條(開路通行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
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
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通行地所有人得請
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
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現在對方畸零地地主不願意賣,我們又無法申請建築線,是否可請求法院判決價金,有無成功判例,懇請大家提供!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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