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召開大法庭制度上路後第1場刑事大法庭,由11位法官審理詐騙集團車手同時觸犯《刑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從重依《刑法》論罪後,是否須再依《組織條例》宣告強制工作,4位受邀擔任鑑定人的法律學者立場正好贊成與反對各半,贊成者呼籲大法庭「非常不宜開違憲後門」,反對者力陳大法庭首件個案「應尊重罪刑法定主義基本原則」。

擔任大法庭審判長的最高院庭長洪昌宏肯定4位學者意見精闢,自嘲大法庭不管做出怎樣的決定,「好像動輒得咎!」今天整個庭訊從下午2時開到晚間6時30分結束,將於下月(2月)13日下午2時裁定,並做為同類案件未來的統一法律見解。

本案源於台中一名楊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當提款車手,二審被依《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2年9月,上訴最高院後,因楊男同一行為也觸犯《組織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關係,從重依《刑法》論罪,《組織條例》相對變成輕罪。

但《組織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規定犯罪者判刑定讞後,應於服刑前強制工作3年,本案因而衍生出一個行為觸犯多項罪名,依較重罪名論罪後,是否須再依較輕罪名宣告強制工作的法律爭議,並成為大法庭制度於2019年7月4日上路後,最高院刑事大法庭首件審理個案。

檢方主張應一併宣告強制工作,理由是構成想像競合關係的各罪都成立犯罪,只是量處主刑時,僅用其中最重罪名論處,對被告已屬寬容,若再減免屬於保安處分而非主刑的強制工作,「難免讓被告有賺到的感覺」,更變相鼓勵被告犯下重罪以免強制工作,有輕重倒置之虞。

楊男的3位辯護律師主張不必再宣告強制工作,認為想像競合關係下,輕罪刑罰已被重罪吸收,何況保安處分用來防止被告的再犯危險性,但強制工作本身有強烈的自由刑色彩,應遵守罪刑相當原則,除非修法明訂可一併宣告,否則法官援用《刑法》第90條,也可對仍有犯罪習慣的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何必捨棄正路大道不走」。

今天出庭擔任鑑定人的學者中,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採取贊成立場。林鈺雄舉例「我今天洗澡洗得很乾淨,但是牙齒還是要刷」,比喻目的不同、性質不同的事情,不能混為一談,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刑範圍僅止於「主刑」,輕罪的保安處分不能當成被重罪刑罰吸收而全免。

林鈺雄說,日本、德、法等國刑法對於一行為觸犯多項罪名的情形,也採取依重罪論處主刑,但輕罪若有保安處分,仍須一併宣告的作法,他並提醒「甫開張的大法庭,非常不宜開違憲後門!」

楊雲驊則以「倒掉洗澡水、不要把小孩也一起倒掉」的比喻,認為一行為觸犯多罪,量處主刑時雖然從一重論處,但沒排除輕罪的保安處分。他說,參與詐騙集團負責掃地的成員,落網要被宣告強制工作,但負責領錢當車手的成員卻不用,這樣不合理。

採取反對立場的2位學者,分別是政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薛智仁。許恒達認為《刑法》既然沒規定想像競合關係中的輕罪保安處分該怎樣處理,除非修法彌補漏洞,否則應做對被告有利的解釋,不然法官就依《刑法》第90條直接宣告強制工作,「有這樣的權力,就不該懶惰懶散不認真」。

薛智仁認為,法律規定一行為觸犯多罪、依其中最重罪名論處刑罰,代表輕罪的刑罰效果都被較重罪名吸收,自然就不應再依輕罪宣告強制工作,雖然目前立法有漏洞,但「歷史性的大法庭第1案,應尊重罪刑法定主義基本原則」。

詐團車手強制工作?大法庭激辯




最後一定變成折衷說的四不像
30公分 wrote:
最後一定變成折衷說的四不像(恕刪)

強制工作一定要的。
判下來我跟妳保證,女車手第一個月一定生小孩。
因為生小孩就不用工作了。
這對於台灣女性拒絕生育有極大幫助
漂亮小姐當詐騙提款車手,問題是抓不到,問題是這社會上騙錢手法很多,甚至利用政府資源公報私仇,就是網路肉搜公告你所有個資,跟蹤騷擾,24小時疲勞轟炸,然後把你搞到發瘋後說你報復心強,假裝檢查官勒索150萬元,遇過很多很多次,至少超過10年,報警非常多次也沒用啊,警察先生說就不要理她,只好遇到快逃跑了,他們會透過親朋好友同事當傳聲筒將手機每天偷罵你,說公干咖死你,說穿了,其實是霸凌借勢勒索,教唆傷害,問題是不想認識她啊,認識有同事因為手機講太多會得腦癌死掉,實在很秀逗啊,還要幫她繳電話費好幾萬元,就像電影網路駭客,複製人無所不在,假裝認識你然後買東西殺價,被勒索成功好幾次,



30公分 wrote:
最高法院今召開大法庭...(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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