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都保A車主 (幫忙買的)
那就叫 B買主(出錢買的)這段時間小心一點
也買個第3人加免追償
不然 A出險後 保險公司會追 B付錢
所以會追償
所以這段時間希望是小心些
保險都可以轉移(過戶)
如果是 (萬一已後只有出錢買車子的也過戶給本人了)
免追償可以不用買了(雖然不貴)
但因為是本人 所以保險公司也不無法追追追了
除非會借朋友
像我汽車會有因親血緣開或朋友開(女友 疲勞之類)
萬一出事他們是駕駛人
此車雖有投保,保險付了我的修車錢與對方的修車錢
那保險公司會找[剛好這台車不是本人開的]那個人追償
所以才很多人說要多買免追償(不貴)
買了免追償就是告知保險公司,我已經豁免免追償任何人了,
你(保險公司)沒有權益追任何人,乖乖掏腰包吧
02933 wrote:
只要先經過車主同意...(恕刪)
幫忙補充與更正一下
強制險條款第二條名詞定義有寫到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人,除經特別載明者外,包括下列之人:
一、本保險契約(證)所載之列名被保險人。
二、其他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所以基本上只經要保人同意就可以囉。
而受害人是指因汽車交通事故而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承保範圍中也寫得很清楚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
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
保險金。
但是除外事項僅有兩個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
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這裡指的是受害人的行為,並非被保險人故意行為,這是有差別的。
上文中另有寫到酒駕、無照駕駛、越級駕駛等,強制險依然會給付,只是以下項目會向被保險人代位追償
一、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
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才是越級駕駛,不一樣喔~
以上補充,如有錯誤再請不吝指教~
記得喔~越級駕駛沒有在除外或者不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