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請問各位大大
在住宅區開餐廳只要營業登記項目是餐館業就可以賣酒嗎?
文章關鍵字
若有疑慮,就多個「菸酒零售業」項目即可。
tod_210 wrote:
若有疑慮,就多個「菸(恕刪)


請問如果沒有的話是否可以檢舉?
小德德 wrote:
請問如果沒有的話是否(恕刪)


商業未登記為所營業務而經營法令無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違反商業登記法。
通常都會再多個「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即可
tod_210 wrote:
商業未登記為所營業務(恕刪)


沒有登記的話也沒關係?
原來是要問檢舉的,還以為你要開餐館,不然檢舉看看就知道啦😅
小德德 wrote:
沒有登記的話也沒關係(恕刪)


以前的商業登記法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且有違反之處罰規定;而現今修法後已刪除修正前第8條第3項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並刪除修正前第33條違反之處罰規定。

詳請可見下面的解釋

1.按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有虛偽情事而言。
復按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營業務為應登記之事項,且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規定,商業之所營業務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2.又商業登記法已刪除修正前第8條第3項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並刪除修正前第33條違反之處罰規定。具體個案實際經營之業務,倘為許可業務,當依本法第6條及第15條規定辦理登記;至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則無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自無本法第30條規定之適用。
(經濟部99年6月14日經商字第09900597220號函)
tod_210 wrote:
以前的商業登記法規定(恕刪)


感謝
這樣我瞭解了
manmanice wrote:
原來是要問檢舉的,還(恕刪)



我是要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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