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乖乖付低消?

skuldly4948 wrote:
行政規則中只說"煙火",並沒有明定"高空煙火",所以官員要是不爽放個沖天炮都可以開罰
話說"申請路權來施放",路權跟民航法有關係嗎?


我也不喜歡小廟會的亂放砲
就檢舉看看
我要看民航局怎麼回...

照理放煙火都要跟民航局提出聲請文件

加油...俺支持你檢舉
╮(╯▽╰)╭ 只要把我的文刪了,就知道誰在鬧了。
yuxian wrote:
不要亂教啦
那個是宣...(恕刪)


感謝您的專業意見,我只是想幫案主解套。
以您的專業應該會清楚
指導文件,立法意旨都可以成為法意的參考,

本案的關鍵仍然在於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
第3條末段 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爭點仍然在於 是否超出於建物之外
因為不超出建物,就絕無可能。

如果您有其他更好的見解可以幫助案主,請直接明講。
我相信案主不是要看 罰定了 這樣的結論而已。
阿誠哥 wrote:
感謝您的專業意見,我只是想幫案主解套。
以您的專業應該會清楚
指導文件,立法意旨都可以成為法意的參考,

本案的關鍵仍然在於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
第3條末段 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爭點仍然在於 是否超出於建物之外
因為不超出建物,就絕無可能。

如果您有其他更好的見解可以幫助案主,請直接明講。
我相信案主不是要看 罰定了 這樣的結論而已。


要裁罰絕對是依照法律
而法律的裁量補充是依照行政規則

法律很死板就是循依據的
裁罰的依據絕對不含指導文件..指導文件有誤是可以做更正的

另外法條所有標點符號都有根據,每個字都是有考量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 安全物體實施要點」
"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
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
物體。"

他指的就是除了“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的情事以外
就是靠”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來補充

所以當確切事實是“經人為施放之遙控飛機“時...
那就是不需要"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做補充....

“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並不是跟“經人為施放之遙控飛機“同時成立才行
而是只要其中一個成立就是可以

我能幫助樓主的..就是少花冤枉錢去請律師翻案....
謝謝
╮(╯▽╰)╭ 只要把我的文刪了,就知道誰在鬧了。

yuxian wrote:
我也不喜歡小廟會的...(恕刪)


檢舉+1 反正廟會活動一定一票人分享影片,還有像是放風箏等等..

至於如何查詢禁航區可以參考以下網址
https://www.flyerlee.com/rcrmap.php
http://www.flickr.com/photos/skuldly/

skuldly4948 wrote:
檢舉+1 反正廟會活...(恕刪)


我沒那麼愛檢舉
交給您們了~~(拍拍)
╮(╯▽╰)╭ 只要把我的文刪了,就知道誰在鬧了。

yuxian wrote:
我沒那麼愛檢舉交給...(恕刪)


沒關係的..網路上可多著呢,不然樓主怎麼會被檢舉呢~
http://www.flickr.com/photos/skuldly/
修正前民用航空法 第 11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限期內改善、拆遷或負責裝置障礙
燈及標誌。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裝置障礙燈、標誌或保持正常使
用狀況。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侵入之牲畜,經查為占有人疏縱。
四、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物主,經處罰後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
經查本案係因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違反第 118 條第一項第4款而遭裁罰,
================
然參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 安全物體實施要點」
"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
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
物體。"之說明...
================
所以樓主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要件已然該當,目前應該只剩下是否具有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

"可能性"可以討論, 因此樓主如果能舉證H36絕對不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 才有可能解套!

小弟記得H36不是定高機種,飛行時超過遙控距離(或關掉遙控器)時會降下來,而不是亂飛!

那把玩具遙控距離應該不會超過100公尺(小弟沒測過,是參考下列網頁),

https://detail.1688.com/offer/541437903030.html

樓主不妨可以自己測試一下,飛行時關掉遙控器看H36會不會降下來,也記得用GOOGLE MAP算一下

你玩H36到機場的距離最近是多遠,如果H36顯無可能飛到可觸及飛機的地方,

那就沒有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可能性。
===============
PS: 以上是個人淺見,請參考, 也希望你能平安渡過此次危機。
redhap wrote:
你玩H36到機場的距離最近是多遠,如果H36顯無可能飛到可觸及飛機的地方,


這台很難找到數據
但就我飛沒有定高系統的小四軸很容易受到風的影響

一飛衝上天後被風一帶可以飛到很高的地方
加上機身很輕,會被帶到很遠的地方操不回來

我就撿過好幾次,每次都跑好遠去撿
當然其實也會被風吹翻,所以最後也是會掉下來
只是不知道甩去多遠了,哈哈哈




redhap wrote:
你玩H36到機場的距離最近是多遠,如果H36顯無可能飛到可觸及飛機的地方,
那就沒有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可能性。


好像很多人誤解法規名詞
禁航區就是「絕對禁止」(申請許可者除外)

不然何必設立禁航跟限航二種範圍?
通通限航不就即可?

所以禁航就是那些規範內的東西通通不能飛
而不是他能飛多高飛多遠才算數

用這個論點去爭論只會被打槍而已
╮(╯▽╰)╭ 只要把我的文刪了,就知道誰在鬧了。
yuxian wrote:
我之前已經說過,法規並不會寫出一個模擬兩可的法規


我的主管告訴我,法律看起來像訂得很明確,但是事實上有不少地方卻是模糊的不然也不需要人(律師,檢察官,法官)去解釋,然後再加上法官的見解(心證)......................

要是訂得很明確就不會有補充條文或是其他附帶的東西了

我不是不注重飛安,而是無法造成飛航安全影響的狀況下要去罰別人,還是那句老話,因為不想管理所以全面禁止,這對公務員來說是最方便行事的作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做多薪水又不會比較多
Wahaha214 wrote:
我的主管告訴我,法律看起來像訂得很明確,但是事實上有不少地方卻是模糊的不然也不需要人(律師,檢察官,法官)去解釋,然後再加上法官的自由心證結果就......................


法律是非常消極的一個東西
就是說法律有規定的才不能做或可以做

法律從不是一個積極行為
所謂模糊地帶就是未規定者或規定含糊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 安全物體實施要點」
"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
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
物體。"

其中
「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
就是規定很清楚的範圍

然而其中模糊地帶就是
「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後面這點就是可以自由解釋跟發揮的地方

另外一個模糊點就是何謂煙火,
煙火跟炮竹該如何區分沒寫~炮竹算煙火嗎?
這也是模糊地帶

而樓主觸碰到的是遙控飛機
我想一點模糊都沒有喔😯
╮(╯▽╰)╭ 只要把我的文刪了,就知道誰在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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