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的空拍機,就可以直接登陸使用者的登記,沒有符合規範的就不給進口,直接沒收或是退回。
每天都在 公佈新的禁航區域、更改罰金及規範,民眾也很難 接收到所有的訊息。 政府應該就整合一整套的資訊,要求製造廠商出廠時就應該要符合規範。
up2u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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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oin.gov.tw/attachments/fb63c52c-1c42-4f23-be39-154b42231614/download/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最新修正條文出來了,我們大有為政府以FAA馬首是瞻,250克以上需要註冊,另外罰金也提高
沒註冊或夜拍先準備3萬~15萬,無人機可能會被沒收
飛超過400呎要準備30萬~150萬,無人機一定會被沒收囧
沒事別在40層樓以上的天台飛,飛出建築物範圍後隨便都超過400呎嘆氣
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及公務機關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
下列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
一、操作最大起飛重量二萬五千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者。
二、操作公務機關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者。
三、操作最大起飛重量一千公克以上而不逾二萬五千公克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者。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距地表高度不得逾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六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露天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公務機關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依前項核准之公務機關或法人,從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活動前,應逐次向民航局申請許可。依前項申請許可者,從事第一項第五款之活動,或於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從事活動,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意。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表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規定,未領有測驗合格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禁止、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十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本條規定,除同時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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