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的時候不用配錶,後來說要配合理嗎


CLA45 AMG wrote:
店家只要讓買家一直...(恕刪)


買家只要回覆店家等到貨時再考慮
等店家通知到貨時再主張原契約不用配錶即可
JJ Ch wrote:
又要不合理的配錶是滿...(恕刪)

其實我也是想知道是原廠訂的規則,還是代理商自己訂的
nicky hsu wrote:
不合理也不合法本人從...(恕刪)

感謝專業

nicky hsu wrote:
不合理也不合法本人...(恕刪)


這應該是建立在有簽訂白紙黑字的定型化買賣契約上,付訂金應該就紙條收據而已,

上面不會寫到那些口頭承諾,沒法律效用也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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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所以配表目前還不能稱為習慣。
店家要舉証岀當時有簽書面要配錶,如果沒有當然不能事後要求配錶。
localuraki wrote:
這應該是建立在有簽...(恕刪)</block

只要交付訂金 法律上就推定買賣契約生效了
在訴訟時可以傳訊業務當證人
業務必須當庭具結所言屬實
除非業務肯冒著成立偽證罪[刑事]的風險
不然一般而言是不太敢說謊的

kenji4231 wrote:
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恕刪)

我想要告贏錶店癥結點不光是習慣吧
首先有無交貨期限
最重要的是收訂時有無該錶款明確價金
nicky hsu wrote:
買家只要回覆店家等...(恕刪)

再來,買家在不明確回答接受配錶前
只要遇到不是太笨的銷售人員
在現況沒改變配錶還有人買單的前提之下
要怎麼有機會等到店家的到貨通知勒
nicky hsu wrote:
買家只要回覆店家等到貨時再考慮
等店家通知到貨時再主張原契約不用配錶即可)


基本上買家只要回覆店家等到貨時再考慮,就永遠等不到到貨的那一天惹。因為很多人願意配錶,錶未到店就直接銷出惹。更別忘了合約沒有保證到貨期限喔。
而消費者訂金在店家手上,你說誰會先受不了。
nicky hsu wrote:
...(恕刪)


面對現實吧,這思維有點過度理想化。

出庭時sales說沒有說過或不記得,換成另一方要舉證,請問這怎麼舉證?

會變成羅生門,不起訴機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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